通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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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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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呢称: wfgnfhj |
留于: 2009/0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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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 |
破产企业社会保险费用缴纳至何时? |
[回复:] |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批复》(法复[1996]17号)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的,欠缴的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当缴纳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
公司律师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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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 |
我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拥有公司4%的股份。公司总经理兼董事长虽然只有25%的股份,但是他通过收买和利诱部分股东实际掌控了公司股份的多数表决权。他在经营中以投资形式设立了一个控股独立公司,他在三年时间里将公司全部的流动资金大部分以借款形式、少部分以直接投资形式划转至该下属公司名下,该公司利润回报及低,经营极端不透明,经营风险非常大。我和其他的小股东认为这已经成为黑箱操作,多次要求清查下属公司财务账目及库存情况。但收到总经理的阻挠。我们应该如何维权?另外,公司设立时公司章程有规定股东要离职,需转让股份。但现在的状况是鉴于公司出现上述现象,实质已成空架子,现有股东没有人愿意收购股份。我如何能实现退股? |
[回复:] |
你好!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直接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鉴于你所述的难以退股的情况,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成立清算组,做财产清算。
公司律师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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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呢称: srfwert |
留于: 2009/0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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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 |
我们是秦皇岛一家公司想开立进出口业务,已经取得了《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海关让办理电子口岸,在办理电子口岸过程中涉及到在哪办理外汇账户的事。一般在中行的多,所以老板又想办理一个分公司申请中行的银行外汇账户。在办理分公司的时候又遇到公司章程的问题:说有几次公司章程修正案的,复印几次。于是问题出现了:是不是把修正之前的跟修正之后的章程都要有,而且还得有修正案?请指教一下我们办理进出口业务的流程对吗?不对应该怎么做?对的话,这样分公司办下来,取得了分公司营业执照我们就可以经营进出口业务了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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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
关于设立分公司时的章程问题,一般情况下设立分公司不涉及到章程的变动,所谓的章程修正案不是必须的;如果涉及,一半程序是提交原章程(包括以前的修正案)和本次变更的修正案。建议具体操作程序向当地的工商登记机关咨询。
分公司设立营业执照取得后,也有相关的其他证照要办理。分公司的应当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如果分公司经营范围明确可以从事进出口,那贵司则可以从事该项业务。
公司律师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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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呢称: sjkhaf |
留于: 2009/0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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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 |
公司因股东与董事长之间产生分歧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转,全体股东要求解散公司,并成立了清算小组,因公司所有章子全被董事长夫妇二人控制拒不交出来,请问清算小组是否有权收回所有章子,清算小组在清算期间能否掌管公司的正常运转。 |
[回复:] |
清算小组有权收回公司印章,但公司清算期间不能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律师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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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 |
律师: 过年好! 我朋友单位现在准备执行每周六上班制度,不付加班费,并且声称是业务培训,而且也没有经过工会程序,这合理吗?我们从几方面进行维权?麻烦回复一下,谢谢! 小王 2009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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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
这样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员工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不执行周六上班制度或要求支付加班费。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公司律师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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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呢称: kkkk |
留于: 2009/0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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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 |
工商变更登记与否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吗? |
[回复:] |
1、根据《合同法》第44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据此,股 权转让人与受让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在没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登记手续才能生效的情况下,他们的之间的股权转让也就发生了法律效力。所以,股东之间,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虽然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应当申请变更登记,但从该条规定内容的分析,不能得出股权变动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的推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变动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从中可见变更登记 是以“股东变动”为条件的,而股东变动显然是以股权发生转移为基础的,没有股权的股东并不存在,没有按期进行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只是被责令限期办理或被处以行政罚款,但并不能够否认新股东(受让人)享有的股权。股东变更登记其实只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司进行的一种工商行政管理行为,它本身只具有确认股权 转让的功能,而不决定股权转让是否有效。
3、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一步证明股权转让的效力取决于是否进行过工商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 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综上所述,工商变更登记与否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
公司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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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 |
员工医疗期内单位与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通知,是否需要支付一个月的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
[回复:] |
违法解除不存在适用提前三十日通知的问题,也就不存在支付代通知金的问题。
公司律师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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