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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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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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呢称: hhuull |
留于: 2009/0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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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 |
两家公司要合并,通知了已知的债权人,并且在报纸上进行了一次公告.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并没有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两公司就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合并手续. 在办理过程中,有一家外地公司提出,他有一笔债权未获清偿.要求先清偿,才能合并. 请问,该外地公司的说法有无法律依据? 该两家公司如果不清偿这笔债务能不能合并? |
[回复:] |
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原公司法规定的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的规定已被删除。因此,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并不影响合并。
公司律师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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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呢称: urghrss |
留于: 2009/0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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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 |
如果一家公司被合并了,变了名字,还可以起诉吗? 我手里仅仅有合并前这家公司的单据。 可以起诉吗? |
[回复:] |
可以起诉。按照合并后的公司名字起诉。根据《合同法》第76条,公司被合并后,由合并后的企业承担合同义务。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6条,有相同的规定。
公司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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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呢称: kuhiuguyf |
留于: 2009/0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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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 |
我于2004年4月和雨花区板桥孙家初级中学签订了10间闲置校舍租赁协议,租期暂定5年(2004.4-2009.4),年租4000元,按年先付后租。当时由于房屋年久失修,屋前杂草丛生,不能使用,故经校方同意由我自行修缮,花去费用6万多元。两年后,2006年5月,校方通知我说我租的房屋已处理变卖,要我与买主变更租赁协议。我当时提出3个疑问,1、就算处理变卖,按照惯例,校方应先征求先前使用者的意愿。2、就是不考虑先前使用者的意愿,那么能否在到期后继续由买方租给我,不然我的前期投入损失太大。3、如果前两项都不能达成共识,那么我要求把5年协议履行结束,后3年的房租作为我前期投入的补偿。当时校方未置可否,协议也未变更。接着校方人事发生变动,原校领导调走了。 |
[回复:] |
1、按照法律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学校没有提前通知将出售房屋,已经侵犯了你的优先购买权,你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学校的房屋买卖合同,而由你已相同价格购买房屋。 2、若你不准备购买房屋,则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原租赁合同仍然有效,新的房屋所有人应当继续与你履行租赁合同,你无需另行与其签订租赁合同。
公司律师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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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呢称: fiuhsa |
留于: 2009/0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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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 |
你好!
1、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提出破产申请,是否股东一致同意才能申请?
2、若公司提出破产申请,股东的私人财产是否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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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
1.公司申请破产需要由股东会形成决议,而该决议并非《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决议,故若公司章程没有特殊规定,由公司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形成的申请破产的决议即可。 2.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不涉及股东私人财产。但是,如果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以及其他足以被认定为其私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等情况,可能股东会被要求承担额外更多责任。
公司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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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 |
我持有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0.5%,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某指示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公司,我想叫公司应该起诉要求那个公司还款,但公司不起诉,我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
[回复:] |
《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你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诉讼请求是将借款返还给公司。
公司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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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 |
我给自己的越野车投保了10万元责任险。我16岁的儿子独自开车时不慎撞坏叶某的轿车,叶某为此花去修车费2万元。听说保险公司在支付保险赔款后,还可以对我的儿子行使代位追偿权,是这样吗? |
[回复:] |
虽然《保险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了“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但结合第47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因为你的儿子是你的家庭成员,其也不是故意造成保险事故,所以保险公司不得对你的儿子进行代位追偿。
公司律师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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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呢称: Jenny |
留于: 2009/0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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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 |
律师你好,两年前,我以其6岁的儿子陈丹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一份5年期的人寿保险,未指定受益人。今年8月,我的儿子因病住院,由于医院的医疗事故致使其身体残疾。我可以向医院索赔和要求保险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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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
依《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你可以向医院索赔和要求保险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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