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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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 |
国有独资公司下设的100%国有资产的大型有限公司能否只设执行董事和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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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第七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
综上所述:当然就不能撤销董事会和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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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 |
请问朱律师: 哪些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呢? |
[回复:] |
1、借贷进行非法活动。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赌博、贩卖假币、贩卖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行为人还要处以收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包括: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三)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四)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实践已充分表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从根本上损害了群众利益,给经济生活和社会安定造成了严重危害。按照国务院(1998)第247号令第18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这是因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本身是违法行为,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也是不合法的,参与者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3、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该批复还规定: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果。
4、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贷款通则》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务。”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依照有关法规,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法院除判决返还本金外,对出借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当收缴,对借款方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5、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6、违背真实意图的借贷关系。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图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7、高利贷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由此可见,高利贷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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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呢称: solis |
留于: 2008/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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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 |
请问商业秘密都包括哪些类型呢? |
[回复:] |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列举以及其他各国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文件和各国学者的观点,一般可以将商业秘密划分为以下类型: 1、技术信息: 技术信息指在生产者在生产的实验、生产、装配、维修和操作等过程中所总结或发现的不享有一般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专利权保护的某种技术性成果。其主要寓于图纸、资料、胶卷、软件等载体中。 2、经营信息: 经营信息一般包括以下两类: 1)具有秘密性质的市场以及与市场密切相关的商业情报或信息,比如原材料价格、销售市场和竞争公司的情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还包括供销渠道、贸易记录、客户名单、产销策略等。 2)经营管理方法和与经营管理方法相关的资料和信息,这一般是指合理有效地管理各部门各行业之间的相互合作与协作,使生产与经营有机运转的秘密。通常表现为管理的模式、方法、经验以及管理公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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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呢称: clare |
留于: 2008/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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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 |
代理股权转让的中介公司需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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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
对于非股份有限公司,中介机构进行股权转让的咨询、介绍等服务不需要有关部门的批准 对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中介机构进行股票咨询、信息服务、股票经纪等服务需要中国证监会的批准,但是这样的公司全国没有几家,绝大多数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投资公司、管理顾问公司等均在从事类似的业务。 但是,必须说明的是,场外交易上市公司的股票是非法的,会涉及到非法集资 对于一级半市场,全国目前除了中关村属于合法批准的股票交易报价系统(三板),其余类似的机构目前都是非法的。 一级半市场(非上市股份公司股票交易)绝大多数是非法的,如果有公司推广和宣传这样的股票,投资者一定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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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呢称: tina |
留于: 2008/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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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 |
格式条款中规定哪些是无效的? |
[回复:] |
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合同合同无效: (l)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格式合同中如有规定免除制定方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均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格式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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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呢称: dana |
留于: 2008/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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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 |
由于破产,我们公司现在需要清算,请问清算的步骤是怎么样的? |
[回复:] |
清算步骤应按下列方式展开: 一、成立清算组。按《公司法》规定,自愿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大会确定,如果是强制解散,清算组则应由主管机关从股东、有关机关及其专业人员中指定; 二、展开清算工作。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 1、 接管公司财产; 2、 了结公司未了业务; 3、 收取债权、清理债务; 4、 分配剩余财产; 5、 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三、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的时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不同,要求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且要求在六十日内至少在报纸上至少公布三次以上,未接到通知书的,在第一次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日内申报债权; 四、提出清算方案。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拟定提出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讨论通过或者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方案的主要内容有: 1、 清算费用; 2、 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3、 应缴纳的税款; 4、 清偿公司债务。 五、分配剩余财产,清算组在支付了上述几项费用,如果仍有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再次分配(股份公司按股权分配); 六、终结清算工作。清算组在终结分配后,应制作清算终结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认可,后申请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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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 |
您好:
我们是秦皇岛一家公司想开立进出口业务,已经取得了《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海关让办理电子口岸,在办理电子口岸过程中涉及到在哪办理外汇账户的事。一般在中行的多,所以老板又想办理一个分公司申请中行的银行外汇账户。在办理分公司的时候又遇到公司章程的问题:说有几次公司章程修正案的,复印几次。于是问题出现了:是不是把修正之前的跟修正之后的章程都要有,而且还得有修正案?请指教一下我们办理进出口业务的流程对吗?不对应该怎么做?对的话,这样分公司办下来,取得了分公司营业执照我们就可以经营进出口业务了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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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
关于设立分公司时的章程问题,一般情况下设立分公司不涉及到章程的变动,所谓的章程修正案不是必须的;如果涉及,一半程序是提交原章程(包括以前的修正案)和本次变更的修正案。建议具体操作程序向当地的工商登记机关咨询。
分公司设立营业执照取得后,也有相关的其他证照要办理。分公司的应当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如果分公司经营范围明确可以从事进出口,那贵司则可以从事该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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