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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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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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呢称: henry |
留于: 2008/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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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 |
我是本市一位居民,我的弟弟因交通肇事罪被逮捕,一审法院判决其有期徒刑三年。二审法院以程序违法撤销原审发还重审。后一审法院重审后仍然判处他有期徒刑三年,二审他上诉人后,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次发还重审。但是一审法院还是置事实于不顾,第三次判处他有期徒刑三年。但是他在看守所已经羁押近三年了。他决定再次上诉。但是我们担心他上诉,由于一审判决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二审可能在其一审法院所判的刑期届满前未做出判决,他是否可以要求法院变更强制措施,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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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
目前司法实践中,超期羁押的情况还是存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三)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因此,本案在押的被告人一审判决期限届满,二审上诉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予以释放。被告人可以要求法院变更强制措施,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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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 |
个人取得哪些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
[回复:] |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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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 |
破产企业社会保险费用缴纳至何时? |
[回复:]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批复》(法复[1996]17号)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的,欠缴的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当缴纳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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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呢称: echo |
留于: 2008/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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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 |
何为非法用工单位的伤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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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
“非法用工单位的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非法用工单位就是没资格用工的单位,出了工伤照赔,而且比合法用工的赔偿还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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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 |
继承人能放弃继承权吗 |
[回复:] |
继承权是一种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但无论是行使还是放弃,都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否则,就是违法和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使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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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呢称: sara |
留于: 2008/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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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 |
不作为犯罪的处罚依据是什么 |
[回复:] |
刑法有明确规定,在刑法的罪名里面,如遗弃罪、如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逃避兵役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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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呢称: lily |
留于: 2008/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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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 |
法院能拍卖唯一居住的房屋吗 |
[回复:]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生效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个规定对银行实现抵押权产生一定影响。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该规定从12月21日起生效。规定的主要内容是: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但法院应当给被执行人6个月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法院可以强制其迁出。对于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由申请执行人为其提供临时住房,被执行人应当交付租金,租金从房屋拍卖款中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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