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新闻聚焦 | 为你辩护 | 在线问答 | 刑事法律 | 罪名详解 | 刑事证据 |
刑辩文书 | 刑事代理 | 刑罚种类 |   量刑   | 服务项目 | 律师团队 | 联系方式 |
 
通知公告
服务项目
刑事法律咨询
取保候审
调查取证
会见犯罪嫌疑人
担任公诉案件辩护人
代为提起上诉
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代为提起申诉
 常见问题 [我要留言]
页次:69/84   9 7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8 :   共585条信息   7条/页
游客呢称: puppy 留于: 2008/12/17
[疑问:] 您好!我想咨询一个关于劳动合同终止,赔偿责任的问题.
如果是07年6月签订的劳动合同,08年6月合同到期,合同到期前,用人单位通知个人终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吗?谢谢!
[回复:]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08年1月1日至劳动合同到期之日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律师解答


游客呢称: rachel 留于: 2008/12/15
[疑问:] 您好,我想咨询关于同工同酬的问题。我们公司最近招聘大量新员工。但同一岗位的员工,因为之前的工作经验不同,所以在他们的薪资上会定为不同的级别。这种差别算同工不同酬吗?非常感谢您的解答!
[回复:]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由此可以看出,同工同酬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二是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三是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同工同酬主要是针对差别待遇、歧视待遇而规定的,对于劳动者自身工作能力的差别而引起的工资报酬差异,一般不认为是违反同工同酬原则。

公司律师解答


游客呢称: candy 留于: 2008/12/15
[疑问:] 还有一个问题想咨询朱老师,我单位有一员工原来在我单位工作了将近10年,后来离职4年,现在又回到我单位工作,这样的也不能再约定试用期吗?
[回复:] 不能约定,《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果此前已经约定过试用期,则不论是重新录用,或是变更岗位,均不能再约定试用期。

公司律师解答


游客呢称: candy 留于: 2008/12/15
[疑问:] 朱老师你好,上周五刚刚听过您的课,感觉受益匪浅,有一个问题想咨询您:
劳动者在我单位工作一段时间后,工资有上调或降薪的情况,需要变更劳动合同吗?谢谢!
[回复:] 工资报酬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对工资的变更不论是上调还是降薪均必须与劳动者书面变更。

公司律师解答


游客呢称: Nancy 留于: 2008/12/14
[疑问:] 我们公司刚刚接收一个店,之前此店是甲公司直接做的,我们公司与甲公司的转店协议已经签好,但协议中提到营业员的相关问题将另签协议。此店的营业员与甲公司的合同尚未解除,我们无法跟人员签订合同,可人员如今继续在此店工作,据了解,人员与甲公司可能在赔偿金上有些问题,甲公司迟迟未给人员回复何时解除合同,我想问下:
1、当人员在转店协议生效1个月后,我们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是否给予开工资?
2、人员与前任公司未解除劳动合同,他们的保险和公积金是否应该有甲公司承担?
3、我们现在为了减小风险,可否给营业员结清期间工资,再另行招聘?
面对这种问题我们应该怎样解决?谢谢。
[回复:] 首先应当明确该店是否属于独立法人企业,如果是则不论其股东任何变化员工与该店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不是独立法人企业,则需要看双方的转让协议如何约定,是否约定接收原有员工。如果没有约定应当接收,则公司对原有员工不负有法律责任,公司认为需要可以与原有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原有员工仍在上班则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应当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否则需要支付二倍的工资。
1、不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发生用工,就应当支付工资。
2、双方如果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公司就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3、可以解除,但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同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律师解答


游客呢称: alison 留于: 2008/12/11
[疑问:] 朱老师,你好!上次听过你的培训,很多东西也想请教你一下.关于工作时间的安排,对于零售企业来讲,更希望能申请到综合工作时制,可是相关政府部门一般都不批于企业的这项申请,企业应该怎么办吗?谢谢!
[回复:] 企业符合综合工作时制的条件,即可以申请综合工作时制。

游客呢称: solis 留于: 2008/12/08
[疑问:] 聚众斗殴案件罪与非罪的一般界限

[回复:] 司法实践中,聚众斗殴罪与非罪往往出现混淆的问题。为此,本律师就罪与非罪讲讲两者的界限。
犯罪构成是评价某一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的规格和标准。司法实践中,要注意防止对聚众斗殴案件定罪扩大的现象。聚众斗殴的主体包括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聚众斗殴的一般参加者不以犯罪处理。不能把轻微的打架行为认定为聚众斗殴。对于未达到轻伤以上的伤害行为,不能为定罪而认定为犯聚众斗殴罪。对于群众因民事纠纷、邻里纠纷引发的互相斗殴甚至结伙械斗,后果不严重的,不应以聚众斗殴罪认定。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处理。


关于我们 | 在线咨询 | 设为首页 | 加为收藏 | 后台管理||di
版权所有: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

常熟大鱼网 Copyright Changshu Associ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