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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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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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呢称: 9988 |
留于: 2008/0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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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 |
上下班途中遭受的抢劫受到伤害是否算工伤?
上下班途中遭受的抢劫受到伤害是否算工伤?抢劫犯恐怕是找不到了。 |
[回复:] |
肯定不算,只能向抢劫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了,看看一下条文就知道了。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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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呢称: juhiuh |
留于: 2008/0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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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 |
如果企业年审不通过的话(6月30日)所签的债务怎么办?
如果企业年审不通过的话(经营范围变更),公司是自动撤消吗? 公司所欠的债务怎么办 |
[回复:] |
企业年检不通过,并不自动撤销。其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公司所欠债务仍应偿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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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 |
工资能以实物形式支付吗?
我们厂这两个月一直以产品卖不出去,没有钱法工资为由,给职工发放厂里的产品,按出厂价抵我们的工资。我想问一下律师,这样做合法吗? |
[回复:] |
不合法,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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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 |
公章遗失需要向哪些部门挂失,补办手续是什么样的? |
[回复:] |
应当到登记公章的公安机关进行挂失,办理遗失声明后重新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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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 |
股东之一突然死亡所引起的一系列问题
由于本人对于法律一点也不知道,所以公司突然遇到了这样的事情,感觉还真有点棘手.不知道从那下手啊.望大家帮我看看怎么处理啊
第一.我想问一下,公司股东突然死亡后那公司的那些资料需要变更?
第二,如果要变更股东的话,那是不是继承人来办理和公司的交接手续就可以了?那是不是得出个委托书,那这个委托书谁来出的?死者也没有遗嘱什么的.是不是还有出具死亡证明什么的?这些资料是要原件还是复印件即可?
第三 税务所方面还需要不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谢谢大家! |
[回复:] |
《公司法》 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只要公司章程没有限制继承,该股东的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并应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相应股权变更手续。
合法继承人及继承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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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呢称: joioih |
留于: 2008/0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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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 |
公司对外投资
新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对外出资,不得成为被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根据这样的规定,甲公司对乙公司有投资,是不是甲公司就不能为乙公司提供担保了呢? |
[回复:] |
我认为该条的规定是指公司不得向无限责任的企业投资,例如合伙形式的企业,并不是楼主所讲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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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呢称: 有事就来 |
留于: 2008/0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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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 |
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谁应享有股东的权利和承担股东的义务?
现实生活中,实际出资人和登记股东不一致的情况下,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谁应享有股东的权利和承担股东的义务? |
[回复:] |
从公示、公平的原则分析,对第三人的责任,由公司登记的股东既名义股东承担责任,而在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之间应该按民事责任划分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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