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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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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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 |
公司现在正在创立阶段,向选举出一法定代表人,不知道法律对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有说明规定。 |
[回复:] |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
公司律师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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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 |
我们是一个合伙企业,在工商局登记过,现在因为各个合伙人都另有打算,不想再继续营业了,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
[回复:] |
你们可以依法进行清算。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律师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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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 |
您好: 我单位现在想与一名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我单位给员工支付赔偿金。该员工07年3月份入司。我现在问下,该给员工支付几个月的赔偿金?6个月还是5个月?谢谢 |
[回复:] |
经济补偿金为2008年1月1日以前为一个月,以后的为2个月,一共三个月,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所以是六个月的工资。
公司律师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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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 |
有以公司欠我们公司很多货款,现在这个公司已经进入了破产清算,我们公司被其清算小组告知的债权和实际的债权数额不一致,我们该怎么办? |
[回复:] |
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律师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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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 |
我公司是个小公司,在注册公司时是有两个股东出资的,现因另一个股东想退出,我想问下,公司怎样把他的股份转到另一个股东名下呢?办理这些事的流程有哪些呢?急!!!!! |
[回复:] |
由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通过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转让,更换股东登记、公司章程等,然后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律师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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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 |
公司被吸收合并,是否要成立清算组? |
[回复:] |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但由于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因此,《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合并而解散的,无需成立清算组。
公司律师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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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呢称: afdfs |
留于: 2009/0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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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 |
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的问题:我们5个股东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股东持有48%的股份,我们4个股东合计持有52%的股份。因为经营上的问题及股东之间出现矛盾,无法继续经营。经过所有股东开会讨论确定无法继续合作,后来法人股东提出解散公司,大家都一致口头同意解散公司(后悔当时没有作会议纪要),停止一切经营。而法人股东现在开始拖延不进行清算,也不在公司解散的股东会决议上签字。但是现在法人股东未经过我们同意私下继续用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均是原公司客户资源),因为公司证照都在他手上,看起来法人股东是想把公司占为己有,找机会踢我们出公司,由此我们4个股东更是坚持要解散公司,但是我看相关法规规定通过股东会解散公司需要2/3以上的表决权通过才可以解散公司,而我们4个股东的股份合计不够公司总股份的2/3。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 |
[回复:] |
“因为经营上的问题及股东之间出现矛盾,无法继续经营。经过所有股东开会讨论确定无法继续合作,后来法人股东提出解散公司,大家都一致口头同意解散公司”,从这个角度出发,符合公司法第181条第二项规定,尽管为口头同意,但仍属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此可依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在法人股东于股东会决议后未级建清算组为由申请法院组成清算组,依法清算。 另一个途径是,依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为由,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解散公司,进行清算。 同时,可以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起诉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律师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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