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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呢称:  留于: 2009/08/13
[疑问:] 我们母公司在申请专利时,把控股的子公司一起作为申请人,这样好不好?
母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知识产权可以共用吗?
[回复:] 当然可以,在申请阶段,子公司与母公司为共同申请人;授权后,母公司与子公司为共同专利权人。但是今后专利的转让、许可使用均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且清算时专利权将作为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因此,可以考虑取得专利权后无偿许可子公司使用。

公司律师解答


游客呢称:  留于: 2009/08/09
[疑问:] 我将钱用来向一个公司投资,以换取公司的股权,成为公司的一个股东,要是有一天公司破产了,那我投资的这个钱能否让公司归还??
[回复:] 不能。你是公司的股东就是公司的所有人,《公司法》规定公司在破产清算时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律师解答


游客呢称:  留于: 2009/08/08
[疑问:] 公司破产和公司解散有什么区别?
[回复:] 所谓破产,是指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出现资不抵债,而通过法定程序清偿财产、偿还债权而终止其法人资格的一系列法律活动。
公司解散是结束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消灭其法人资格的一种法律程序。公司解散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为自愿解散,一为强制解散.
破产和解散的清算工作也有区别:
(1)公司因破产而清算,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
(2)公司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自然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由此可见,清算人选,有法定的(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但具体由哪种股东担任,《公司法》未作明示,有选任的(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指定的。

(3)公司因强制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至于"有关主管机关"之性质,《公司法》未作明示。

另外,《公司法》第196条规定: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公司律师解答


游客呢称:  留于: 2009/08/07
[疑问:] 外资公司设立分公司的负责人可不可以是大陆人啊?
好象没有限制性的规定啊~
那如果是外国公司在这边设立分公司呢?负责人一定要是外国人?
[回复:] 1、外资公司的分公司负责人当然可以是大陆人。

2、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分公司,目前除了一些金融保险机构外,其他公司的实践较少,而目前一般外国公司设立分公司的详细的操作规程应该还没有明确。然而,是否可以是大陆人,由于外国分公司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具体还是看各外国公司的章程。如果没有特别限制,负责人由大陆人担任并不存在什么法律障碍。

公司律师解答


游客呢称:  留于: 2009/08/06
[疑问:] 公司不想开了,公司的帐户中的钱分给股东个人,但这个钱还需要再交个人所得税吗?
[回复:] 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净额或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依法缴纳所得税。企业清算后,其个人投资者分得的股份所得,应按照“股息、利息、红利”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按法定顺序清算的企业按个人投资分得的所得减去个人原投资额后的金额;不按法定顺序清算的企业,以企业申请注销前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减去实收资本及合理的清算费用后的余额,乘以个人投资者原投资比例后的金额。

公司律师解答


游客呢称: cindy 留于: 2009/08/05
[疑问:] 请问员工从异地的集团公司调到到当地的控股子公司工作(法人),员工本人提出与集团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与子公司签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是其社保仍保持在异地的集团公司代缴,由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员工本人签订三方协议,工资在子公司发,社保仍由总公司代缴.请问如此操作可行吗?对控股子公司来说没有没潜在的法律风险?谢谢!
[回复:] 有明确约定的可以。

公司律师解答


游客呢称: stf 留于: 2009/08/03
[疑问:] 请问按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到期后,过了几天,单位不想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单位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回复:] 及时终止劳动关系,支付相应工资。

那08年前的工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谢谢!
[回复:]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期限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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