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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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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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 |
试用期刚满一个月,因为公司资金周转不开,所在部门解散。试用期内公司有交社保,但是没签劳动合作,试用期的合同都没签 请问这种情况能不能拿到补偿,可以补偿多少呢? |
[回复:] |
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倍工资。
公司律师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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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 |
公司破产和公司解散有什么区别? |
[回复:] |
所谓破产,是指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出现资不抵债,而通过法定程序清偿财产、偿还债权而终止其法人资格的一系列法律活动。 公司解散是结束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消灭其法人资格的一种法律程序。公司解散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为自愿解散,一为强制解散. 破产和解散的清算工作也有区别: (1)公司因破产而清算,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 (2)公司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自然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由此可见,清算人选,有法定的(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但具体由哪种股东担任,《公司法》未作明示,有选任的(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指定的。
(3)公司因强制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至于"有关主管机关"之性质,《公司法》未作明示。
另外,《公司法》第196条规定: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公司律师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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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 |
公司从2008年5月份起与某公司开始业务往来,主要是某公司向我们下订单,我们根据他的要求生产供货,双方约定(口头)每个月的货款在下个月的30号之前还清,之前的几个月某公司还挺守约定,按期给货款,但是从8月份开始就不按照约定给付货款,但是继续向我们下订单,我们仍然给他供货,直至10月31号,共欠我公司货款20来万。11月25号,我公司曾去人催要过货款,并把欠款数统计到一张单子上给他核对,某公司核对并盖章了,承认欠款数。现在我公司想通过诉讼程序要回欠款。我想问的是凭那一张某公司盖章的单子是不是就足够了,不再需要其他证据就能胜诉。现在有一个问题就是还款期限的问题,口头约定的,这影不影响我们胜诉?对方如果不承认还款期限怎么办? |
[回复:] |
有双方的对帐单,且对方在对帐单上已经盖章确认,这个证据是比较充分的,可以不再用其它证据。当然,如果有送货单之类与案件有关的东西,还可以带上的。关于还款期限,不用担心,双方是供货关系,即使没有约定,货已收也可以要求付款了,双方已签署的对帐单没有约定付款期限的,公司有权随时要求对方付款。
公司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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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 |
两个没有任何关系的公司之间拆借大额款,是否合法? |
[回复:] |
法规规定企业间拆借资金是违法行为,法院应认定拆借资金合同的无效,拆借资金出现纠纷的结果是拆借合同无效,本金归还,利息没收。
公司律师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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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 |
公司章程的效力如何? |
[回复:] |
一、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效力 1.公司应当依其章程规定的办法,产生权力机构、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思决定机构、监督机构等公司组织机构,并按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行使职权; 2.公司应当使用公司章程上规定的名称,在公司章程确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公司依其章程对公司股东负有义务,股东的权利如果受到公司侵犯时,可对公司起诉。 二、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公司章程系由公司股东制定,并对股东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不仅限于起草、制定公司章程的股东,也包括后来加入公司的股东,这是由公司章程的自治规则性质所决定的。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主要表现为股东依章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三、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经理的效力。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经理的效力表现为: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若董事、监事、经理之行为超出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范围,其应就自己的行为对公司负责。
公司律师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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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 |
请问公司转让是合法的吗?可不可以在报纸上登广告?谢谢 |
[回复:] |
当然可以,但严格的讲是转让公司股权,而并非转让公司。
公司律师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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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 |
我公司想在上海设立一个分公司,请问这个分公司必须是总公司100%控股吗?因为我想成为这个分公司的股东,但还没和老板说,如果我说了的话,他应该会同意的,我只是想知道,如果我一个自然人成为这个分公司的股东,在法律上是否可行,是不是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如果我这个自然人能成为这个分公司的股东的,那么请问具体该如何操作,才能真正成为法律上认可的股东.谢谢! |
[回复:] |
分公司仅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其并不具有独立人格,也不存在股东、股东会、董事等组织机构。分公司仍是总公司的一部分,其权利义务均由总公司享有或承担。
劳动律师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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