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办案流程
一、咨询
(一)咨询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死刑复核程序(涉及可能处死刑的)的程序及其诉讼期限;
2、所涉罪名的构成要件及相应刑罚;
3、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4、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
5、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的合法权益;
6、刑事法律服务方案;
7、所咨询案件的发展趋势和可能的结果;
8、律师事务所收案程序与收费标准。
二、办理委托手续
(二)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可以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立案或撤消案件的决定后,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或起诉。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指名委托的要求。
(四) 律师受理刑事案件,应当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申诉各阶段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签订委托协议,但应分阶段签署授权委托书。
(五)律师受理刑事案件,可在侦查阶段单独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与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申诉各阶段合并办理委托手续;但应分阶段签署授权委托书。
三、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
(六)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并按规定出示律师执业证。
(七)承办律师应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基本事实及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等案件基本情况。
(八)律师会见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其了解涉嫌的罪名、有无犯罪行为,并就其所涉罪名的定罪要件、量刑档次、享有的诉讼权利、案件审查法定限期等法律规定进行解释说明。
(九)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或者律师经工作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为家属代书取保候审申请书,如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可直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十)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提出申诉、控告要求,且根据工作认为案件符合申诉、控告条件的,可代理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
(十一)侦查阶段,律师无权从事调查取证工作,但当事人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留存复印件作为工作备案材料。
(十二)律师视工作需要,可以向侦查机关提交《律师意见书》《申诉意见》等书面材料。
四、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
(十三)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到承办案件的检察院递交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所得材料仅供律师本人履行辩护职责使用,不得复印或以其他方式外传。
(十四)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递交委托手续后,即可持《起诉意见书》、《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会见介绍信》、《律师会见专用证明》、律师执业证到羁押场所会见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未羁押的,辩护律师可以持律师执业证,到犯罪嫌疑人家中或通知其到律师事务所进行会见。
(十五)辩护律师在会见时应当询问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相关事实、有无辩解、有无自首立功情节、犯罪的起因与结果、权利保障情况、有何想法和要求等。并向犯罪嫌疑人解释所涉嫌罪名的构成要件、量刑范围。
(十六)辩护律师或代理律师认为有重要证据材料需要补充调查的,可以向检察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也可以决定自行调查。对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需要进行调查的,应当先申请检察院同意。
(十七)律师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审查起诉部门提出辩护意见,提出对本案的定性的意见和建议、是否具备自首、立功、从犯等罪轻情节、对本案是否具备需要调查的事项以及对本案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十八)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辩护律师可以针对案件发展情况和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向检察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五、担任公诉案件审判阶段一审辩护人
(十九)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或受指定后,应当及时向受理的法院递交委托或指定手续。委托手续包括被告人或其亲友签署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指定手续包括指定辩护的函、律师事务所公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律师递交手续完毕后,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所有材料。
(二十)对查阅、复制、摘抄案卷材料及时审查分析,制作阅卷笔录、质证意见和辩护提纲。
(二十一)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
(二十二)辩护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也可以申请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二十三)开庭前,律师将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复制,并制作证据清单,列明证据名称、待证事实、页数、来源;申请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联系方式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于开庭5日前提供给法庭。
(二十四)开庭前,向法庭了解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情况。如发现有未予通知或未通知到的情况,应及时与法庭协商解决。
(二十五)辩护律师开庭前,制作好出庭提纲。内容包括:发问提纲、质证意见、举证提纲、辩护意见及答辩意见。
(二十六)在法庭过程中,辩护律师应当听从审判长指挥,认真履行发问、质证、举证、辩论的法定职责,作好庭记录。
(二十七)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当在三日内将书面辩护意见提交法庭。案件疑难复杂,质证意见详细、充分、内容较长,对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作用重要的,可以向法庭提交书面的质证意见。
(二十八) 一审判决后,律师应当及时会见被告人,解答被告人提出的问题,告知其有上诉的权利,向其了解是否上诉。如不上诉的,制作好笔录,告知其家属;如决定上诉的,确定是由被告人本人撰写上诉状还是由律师代书上诉状。由律师代书上诉状的,律师应当在被告人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写好上诉状交由被告人签字后递交原审法院或二审法院。
(二十九)一审委托至上诉期限届满止。
六、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三十)律师在上诉期限内接受委托,应被告人要求,辩护律师可协助或代其书写上诉状,并可代为递交。
(三十一)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了解案件的二审受理时间及何人承办等情况,及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并进行阅卷,复制相关材料。
(三十二)会见上诉人,全面听取上诉人对原审判决的意见,特别是上诉的理由,要求其提供辩解的依据。
(三十三)需要调查取证的,可以向审理法院提出申请,如果审理法院未进行调查的,可以自行调查。
(三十四)完成会见、阅卷和调查工作后,经研究认为本案符合开庭条件的,向法院书面提出开庭审理本案的请求并说明理由。
(三十五)出席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辩护律师进行发问、质证、举证、辩护,要抓住上诉请求和理由,突出重点,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论述。
(三十六)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辩护律师应及时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和书面辩护意见。
(三十七)辩护律师履行职责自接受委托至二审判决书、裁定书向上诉人宣布时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