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新闻聚焦 | 为你辩护 | 在线问答 | 刑事法律 | 罪名详解 | 刑事证据 |
刑辩文书 | 刑事代理 | 刑罚种类 |   量刑   | 服务项目 | 律师团队 | 联系方式 |
 
  当前位置:首页> 在线问答 > 在线回答 >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通知公告
服务项目
刑事法律咨询
取保候审
调查取证
会见犯罪嫌疑人
担任公诉案件辩护人
代为提起上诉
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代为提起申诉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常熟律师王宇红-刑事辩护网   2011/09/30   作者:常熟辩护律师   来源:    人气:2192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一)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二)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顶端  打印  关闭    
关于我们 | 在线咨询 | 设为首页 | 加为收藏 | 后台管理||di
版权所有: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

常熟大鱼网 Copyright Changshu Associ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