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第一百二十六条 律师承办二审公诉案件,办理委托手续与一审相同。必要时,二审律师可向一审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请求提供有关材料,一审律师应予协助。 第一百二十七条 接受委托后,应被告人要求,辩护律师可协助或代其书写上诉状。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二审辩护律师阅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等方面的要求与一审相同。 第一百二十九条 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律师参加庭审的要求与一审相同。 第一百三十条 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律师应向法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可以提供新的证据。 第一百三十一条 律师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应要求二审法院开庭审理。 第一百三十二条 对于二审法院决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如果被告人继续委托律师的,应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