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新闻聚焦 | 为你辩护 | 在线问答 | 刑事法律 | 罪名详解 | 刑事证据 |
刑辩文书 | 刑事代理 | 刑罚种类 |   量刑   | 服务项目 | 律师团队 | 联系方式 |
 
  当前位置:首页> 服务项目 > 服务项目 >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第六章)
通知公告
服务项目
刑事法律咨询
取保候审
调查取证
会见犯罪嫌疑人
担任公诉案件辩护人
代为提起上诉
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代为提起申诉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第六章)
常熟律师王宇红-刑事辩护网   2011/06/22   作者:曹鸿翔   来源:常熟王宇红刑事辩护网    人气:1597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第六章 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第一百二十六条 律师承办二审公诉案件,办理委托手续与一审相同。必要时,二审律师可向一审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请求提供有关材料,一审律师应予协助。
  第一百二十七条 接受委托后,应被告人要求,辩护律师可协助或代其书写上诉状。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二审辩护律师阅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等方面的要求与一审相同。
  第一百二十九条 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律师参加庭审的要求与一审相同。
  第一百三十条 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律师应向法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可以提供新的证据。
  第一百三十一条 律师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应要求二审法院开庭审理。
  第一百三十二条 对于二审法院决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如果被告人继续委托律师的,应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顶端  打印  关闭    
关于我们 | 在线咨询 | 设为首页 | 加为收藏 | 后台管理||di
版权所有: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

常熟大鱼网 Copyright Changshu Associ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