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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第十一章)
常熟律师王宇红-刑事辩护网   2011/06/22   作者:曹鸿翔   来源:常熟王宇红刑事辩护网    人气:1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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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第一百八十四条 律师可以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委托手续参见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律师有理由认为申诉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也可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抗诉: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申诉案件决定再审的,律师按照原审程序进行辩护或代理,但应另行办理委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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