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抗辩的必要性
诉讼构造决定了控辩双方在法律设定的框架内的对抗的角色。诉讼法修改之后,所强化的辩护职能、法院中立角色,部分体现了平等武装的诉讼原则,使得控辩双方的对抗成为必然。毫无疑问,法庭上公诉人与律师的支持公诉与辩护活动,是法律设定的对抗角色的最终的、最激烈的,也是最经典的体现。
对庭审中抗辩谋略的研究因此而获得现实的支点。在先前以法
官为抗辩活动主要参与方的法律框架内,控辩双方的交锋,本质上分析,是法官逻辑(不是法律逻辑)的延续。 当言语争锋缺乏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运用的价值时,抗辩活动则成为沉闷法庭的一种装点。所以说,法律文本贯彻平等武装越彻底,公诉的谋略越具有生命力,抗辩因此而越发成为一种艺术。公诉人的价值也能得以彰显。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我国的刑事法律文本将不断地地靠近这一点。在立法层面上,法律条文更体现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在司法的层面上,公诉人更独立地实现个案的正义。
尽管,我们目前与这样的目标还 有距离,但我们不妨在这样的情境中来讨论自己的角色。"取法乎上,尽得其中", 在实践对理论进行折扣之后,我们获得的恰好就是工作中所需要的理念和技能。
二、与抗辩有关的若干理念
证据是一切公诉活动的基础。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将检察官在庭审前后的活动有机地贯穿起来。语言技巧的运用必须建立在对检察工作自身、对庭审、对证据材料的运用正确认识的基础之上。
(一)公诉活动必须司法文书化。换言之,检察官对案件的任何思考必须以司法文书的方式体现出来,凡是未经司法文书载明的所谓"审查"应当视为无效。当司法活动日益进入公众视野时,与司法活动相伴随的是公众的知情权。司法活动可以恪守独立的准则,但同时司法官员试图在个案体现的正义也必须面对大众的检验。公诉活动的司法文书化由此成为一项检察官必须谨记的工作准则。一方面,公诉人在庭审的活动是以一系列司法文书确立的范围之内展开的。另一方面,这也是司法活动实现内部监督,乃至置于公众监督之下的必然要求。
(二)法律逻辑和语言技巧,是公诉人必备的素质。对法律工作者而言,逻辑至为重要,也是我们在学校和司法实践中要特别注意培养的习惯。一般来说,和语言相比,逻辑更为重要。激情的语言,如果缺乏逻辑的引导,则成为罗嗦的同义词。《大话西游》里,唐僧的语言是很丰富的,比如说和两个小妖的对话,关于那些爱护花花草草的言论。他的幽默在于拒绝逻辑。这是法律专业人员应当拒绝的幽默。
在庭审之前,使证据材料符合法律的规定,是检察官要做的一项主要工作。运用法律逻辑进行推理、判断,是庭审前必须完成的事项,是决定公诉活动成败的一个基础。相对而言,在庭审之前的准备活动中,法律逻辑比语言技巧更为重要;在庭审活动开始之后,由于公诉人直接的使命在于说服法庭接受控方在庭审前确信的法律逻辑,则语言表达成为关键。
从培养公诉技能的角度分析,法律逻辑是基础,语言表达能力则是立足于此基础之上的,提升工作水平的重要支点。作为一名检察官,应用法律逻辑解析活生生的案例时,虽然会运用到形式逻辑的基本方法,但不局限于此。要提高自身应用法律逻辑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除掌握必要的形式逻辑的方法外,还必须深入了解刑法的基本理论、熟悉程序法的各类规定、掌握一定数量的经典案例、了解常见的辩护基点。这是一个长期的积累过程,一个不断地在理论与实践之间转换的过程,一个艰苦的自我学习过程。在这个意义上,一个优秀的检察官是需要岁月的锤炼的,是无法速成的。
尽管如此,检察官必须树立这样一个观念:在公诉的任何一个阶段,二者不可或缺、有机联系:法律逻辑是严谨的,得当的语言使它变得生动;语言本身是脆弱的,严密的法律逻辑使它变得强大;法律逻辑将破碎的案件事实缝合成清晰的指控,灵活的语言则使深刻的理性闪耀着人性的光芒。
(三)公诉人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受制于庭审的特定时空条件。必须注意,以庭审活动为分界点,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的标准或要求并不相同。这种区别既根源于诉讼法的刚性规定,也与庭审特定的时空条件密切相关。两者之间的差异,决定了不同阶段谋略的运用应当有所区别。
忽视或者混淆两者之间的区别,是影响公诉(辩护)效果的主要原因之一。突出的问题之一是对法庭讯问与调查、辩论不同阶段关系的模糊认识,对讯问目的与效果的误解。以对被追诉方供述与辩解的审查为例。有相当一部分关于法庭论辩技巧的文章,在这方面都作了一些错误的论述:如紧追不舍,迫其吐真;提示矛盾,争取主动。[2]这些观点,忽略了庭审的特定要求,建立在这样一个神话的基础之上:运用逻辑或者其他技巧,可以迫使原本主张自己清白的被追诉方低头认罪。坦率地说,在庭审之前,并非不无可能;在庭审之中,则是一个小概率事件。正是基于前述认识的误区,相当一部分文章热衷于对 主讯问技巧(而非反讯问技巧)的探究,甚至把它作为衡量公诉能力的重要尺度。需要警惕的是,这些所谓的技巧,大多言过其实、不切实际。更糟糕的是,它把我们引入歧途。对司法的过程而言,"主要的问题并不是法律的起源,而是法律的目标。如果根本不知道道路会导向何方,我们不可能智慧地选择路径。"[3]
严格地说,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并没有建立起有效的交叉询问制度。[4]控方讯问或询问的结果,成为独立的示证阶段的辅助手段。辩方讯问或询问的主要意图,也在于为后续的补充证据材料或发表辩护意见作铺垫。而实际上,对于少数的疑难复杂案件而言,法庭讯问的首要任务,不是设计迫使被告人当场认罪,而是了解被告人的辩解基点,进而稳定(固定)辩护基点,防止一变再变,出现多次反复,或者其他意外情况。
如在郑植敲诈勒索案中,公诉人确立的策略是:鉴于被告人从未认罪,且自我辩护的信心和能力强,基本策略为以退为进,步步设防,稳住对方,诱其深入,最后全面出击: 1、讯问阶段让其充分讲出辩解理由,以其口说明作为一个司机应如何安全并线及其犯罪行为的一些规律,不与其正面交锋,以免给其一变再变的机会。2、举证要与讯问结合,加强对证据的说明,不露声色地放大矛盾。[5]
作为公诉人,我们要特别注重锻炼和提高的是反询问的能力。反询问是交叉询问制度的组成部分之一。[6]反询问主要有两个目的,其一,通过反对询问,发现证人证词的破绽,以达到证言无效或使陪审团或法官对该证言持有怀疑的目的,或通过询问以否定证人的作证资格。其二,从反对询问中发现或找出有利于自己的事实。与主询问的相比,反询问具有更强的证伪性,也更为灵活。反询问之所以重要,在于及时发现辩护方的辩护基点,特别是暴露辩方意见的不合理之处,为后续开展的法庭辩论奠定基础。
如以张月新抢劫案为例,[7]辩护人在询问中发问:是否还有钱→是一直在给钱吗→隐含的辩护基点: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辩护人运用的是从客观推导主观认知状态的方法。相应地,控方反询问应当针对辩方基本的逻辑:有钱=有能力支付=会给钱=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结合当时的情境揭露出被告人辩解的虚假性,为后续的调查、辩论奠定基础。
三、基本抗辩技巧的训练
如前所述,庭审前完成对证据的收集、审查,运用法律逻辑形成清晰的指控,并以恰当的语言形成相应的法律文书,是决定庭审中公诉活动成败的基础。但是庭审前奠定的良好基础,并不当然导致公诉活动的成功。完美的抗辩,不仅是法律的胜利,还应是抗辩者的胜利。特别是对于那些由于客观原因而导致的部分证据缺失、矛盾,此罪彼罪概念交织,罪与非罪各据一词的案件,掌握必要的抗辩技巧,对控制抗辩节奏、维护控诉观点、反驳辩护基点,从而帮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接受控方观点,取得公诉的成功至关重要。
开展模拟案例辩论是一种锻炼抗辩技巧的良好途径。模拟的案例通常在证据、事实、罪名、法律适用标准、道德评价、感情取舍等一个或者多个方面,存在模糊地带,可作多重选择。任何一方虽可以找到立论之处,却又难以完整无缺。可以说,是现实中疑难案例的浓缩。同时,模拟案例辩论的规则对抗辩的时间作了限定,要在短暂的时间之内,决胜唇齿之间,对参赛人员的素质,提出较高的要求,需要对实践的抗辩经验进行高度的提炼。可以说,模拟法庭辩论的技巧源于公诉的实践,又高于公诉的实践。一定程度上,它可以锤炼我们的"危机"处理能力。
(一)正确认识案例辩论的性质和特点。
案例辩论属于专门场合下进行的有特定议题的论辩,论辩双方各自有明确的立场和主张,是一种作为比赛项目来进行的模拟论辩(即论辩演习)。这种论辩往往不仅考察论辩者本人的立场和主张,还要侧重于人们的论辩技巧的比赛。通常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论辩的题目、论辩的程序、发言的时间等,都是由论辩赛的组织者所决定,参赛者必须按规定进行论辩,不能随意改变。 2.比赛胜负标准包括立论、材料、辞令、风度以及应变技巧等综合因素、胜负由评委根据标准及主观印象进行裁定。 3.论辩时只能针对对方的观点和理由进行攻击,而不能涉及对方的立场和人品。初赛者了解了论辩赛的这些性质和特点,就不会在比赛中,在思想和方法上与日常争辩相混淆。[8]
受既定案例设定的情景限制,案例辩论中证据的真伪、关联性等等,很少作为抗辩的主要内容。但这并不意味着证据运用的方法不可能进入辩论。当争议的焦点涉及到应当如何对案件材料所可能隐含的多重意义的取舍时,会间接地讨论到何谓"证据确实、充分"的问题。此外,还有二种例外情形,可以涉及对证据材料的分析:其一是在规范发言中可以做适当地阐述;其二是在诱使对方复述事实时,可以讨论证据材料。
由此出发,要认识抗辩的如下基本原则:
第一、抗辩的受众----评委及影响评委的听众,决不是对手。
评委主要根据双方队员的表现,如立论是否严密,陈述是否条理清楚,语言是否形象、幽默,姿态是否大方、潇洒等来打分。通常情况下评委在对辩论气氛和双方队员表现的感受和理解,容易受到听众情绪的影响。一个选手的自我表现是否出色,并不依据于他自己的感觉,而是依据于评委和听众是否接受并认可了他的表现。因此,在案例辩论中,选手要牢固树立"评委和听众中心主义"的思路。
与此相对应的是,要克服两种倾向:"自我表现中心主义"与"说服对方中心主义",其共同的错误都是以自己在辩论中的主观意向去取代评委和听众的评价意向,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常常会导致场上的失误。具体而言,一是自我表现的冲动。急于或满足于倾诉在上场前已经准备好一套辩词,特别是自认为是比较精彩的部分,而不顾及场上的现实情况。所以,在准备的时候,要充分考虑评委的特点。诚然,大多数时候不可能详细了解评委的个人特质,但仍然有一些常规的需要注意的方面。如:性别、知识结构、职业背景;二是说服对方的冲动。每个人自然而然都会产生一种试图说服对方的意向。但请各位记住,对手是不可说服的。道理很简单:既然来辩论,就一定会把自己的观点坚持到底,即使观点已陷入矛盾之中,也会千方百计地进行辩护,甚至进行诡辩。所以,在辩论过程中虽然对对方的基本立论要进行有力的打击,但要说服对方放弃自己的立论却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如果我们反其道而行之,就能面对对方的 胡搅蛮缠而不动怒,激烈交锋之中,能保持对对方的尊重。
在训练过程中,要注重调整心态,从自我表现的立足点转向评委和听众接受的立足点,从我想说什么转向评委和听众希望我说什么。"自我表现中心主义"和"说服对方中心主义"的解构既能使队员们迅速适应场上的气氛,对自己的陈词作出切合评委和听众理论取向的改变,使自我的精神状态达到最佳的发挥。
上述心理预期同样适用于真实的庭审。稍微变化的是,说服的对象变成了合议庭成员。从谋略上讲,我们真正要面对的是合议庭成员心中的困惑,而不是辩护律师。所以公诉人不妨花一点时间了解合议庭成员的特点,特别研究某些有价值的判决书,从判决的理由中归纳法院对证据采信的理由、规律。
第二、控辩的角色----互相颠倒。
从这个认识出发,控方要特别注重立论--构建自己的指控体系,然后,在此基础上展开辩护--反驳对手的质疑。而不是挑剔对方的错误。由于控方实际上处于防御的角色,不得不全面地预测对方辩点,在自由辩论当中,通常难度较大。既要阐述自己的理由,又要避免被对方一味盘问的尴尬,要特别注重策略,尤其要善于运用转换问题、回避矛盾的技巧。相对地,控方也有一些有利的地方。如提问优先。与此相反,辩方实际上是攻击者。
上述角色的错位,与实践当中的情形是一致的。一名优秀的公诉人,首先是一名好的辩护人。这一点,在撰写抗诉书的过程中表现得犹为明显。对公诉人而言,认真地揣摩抗诉书的写法,对提高公诉水平很有帮助。
第三、辩论的原理----立体辩驳
在案例辩论中,对争议问题证明或者证伪的过程,可以分成四个不同的层面:
一是事实层面。依靠事实来支持己方抗辩立场,这是大多数人通常不自觉地运用的一种方法,也是常常运用得很糟糕的一种方法。最普遍的误区是罗列事实,复述案例的语句。在这个层面,最重要的目的是要从中分析行为是否合理,相应地对事实的剪裁必须围绕说明己方选择辩点的合理性加以展开。只有如此,才能为法律的分析,铺垫必要的情境。同时,为感性的赞扬与批判,奠定一定的理性基础。
在描述案件事实时,切忌全盘照抄。要注意适当概括,突出特点,包括必要的想象,指出既定案例事实之中隐含的具有法律判断的部分。
二是法律层面。即通常我们理解的从犯罪构成的要件加以分析。
三是价值层面。从应然的角度,对案件的实体处理(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罪轻罪重的选择结果)、分析判断的方法等,进行利弊的权衡。
四是感性层面。感性手段的运用,对于赢取听众的支持,控制场上局势有特殊的作用。常用的感性基点包括:国家、被告人、被害人、普通公民等,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可以虚拟对方职业的感性基点。综合起来,使评委和听众觉得,我方的立论是合情合理的,更易于接受的。当然,作为执法者而言,在这个层面上要注意以事实与法律的理性分析判断为基础,张驰有度,决不能耗费大部分甚至全部篇幅用来煽情。
在纵向上,每一个层面又可以包括理论、历史和现实三个不同的部分。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立体辩驳在实际的法庭辩论中具有强大的杀伤力。在实际的过程中,每一个层面的观点抛出的顺序可以根据现场的情况而调整。综合运用起来,特别是针对预测到的焦点、难点问题,在正确援引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从其他几个层面补强控方观点,或者避开不利层面,强调有利层面,对于控制庭审局势,扭转不利局面,有很大的帮助作用。
(二)恰当地运用抗辩的策略。
第一、挖掘概念。
辩题被明确无误地确认后,接下来的问题是要研究并确立一个最有利于本方论证的设辩基点。所谓最有利于本方,就是指该总论点不仅于法有据,而且入情入理,在辩题所能给予的最大的限度内,可以攻击对方核心的立论,抵挡对方针对核心问题的置疑。是否确立这样一个设辩基点是一次论辩赛准备的成败关键。
要确立这样一个设辩基点,一个很重要的方法是要学会挖掘概念。为了方便理解,我把 案例辩论 中的概念分为 基础概念与上位概念。
基础概念的挖掘,其方法是围绕辩题所设定 罪名与事实展开。以所涉罪名的构成要件,对照案例材料来展开。可以用一张纸左右两侧分列构成要件与案例材料。这个过程是考验一个人语言与逻辑功底的艰苦过程。要通过这样的比较,重点是把法律规定与案例材料中似是而非的部分找出来,然后才能在立论之时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解释,预测对方可能作出的解释。
在此基础上,必须对法律规定的字面上的每个词或词组逐个进行概念分析,选择他可能出现的内涵与外延。越细越好。这里的法律规定,既包括刑法,也通常涉及刑事诉讼法,其他非刑事法的法律及法律文件;既要看本罪的概念,又要分析与类似罪或者同种罪的规定。
常用的分析角度有:其一、法律本身的规定。其二、与类似罪名的规定的比较;其三、理论的阐述。包括本罪发展的基本历史线索;本罪研究在当代的热点问题。三者不统一之处,即是争议的焦点。
如在与司法人员勾结的诉讼欺诈的案件中,涉及民事枉法裁判罪、诈骗罪等罪名。关于民事枉法裁判罪,一个很重要的概念是:"司法人员",至少涉及这样几个条款。要分析399条第1、2款[9]、94条[10]、组织法等等;关于诈骗罪,266条[11]中涉及到的最核心引起争议的概念有二,一是:"诈骗",法条本身并没有给出确切的定义,其内涵需要借助理论的阐述,结合从与其他罪的 手段区别中推导出来。一个很重要的概念:"自愿交付"凸显出来。二是理论定义中"他人"的概念,通常的解释包括:上当受骗的人、被害人、财产所有人等等。有很大的争论余地、多重的抗辩角度。对于上当而未受骗、心有不甘的人算不算,没有定论。如果不能正确地处理这些基础概念,在案例辩论中,这两点就会成为控方的软肋。
更为重要的是对上位概念的挖掘。基本的方法:一是对可能引起争论的问题进行高度的理论概括。上位概念的指向即可以是整体的问题,如对案例特征的概括,也可以是局部的问题,如某一关系或范畴的划定。以被告人于飞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为例,[12]从整体上,该案可以概括为:假冒他人身份,获取必然交付的财物,是否构成诈骗罪。在局部上,包括多因一果关系中如何确立主要的因果关系或关键因素;手段的性质对财产性犯罪定性的影响等等。无论如何,站在一定理论高度,对辩题作出有利于本方观点的界定,以获得大多数听众的"公认",是极为重要的一环。与对基础概念的分解原则相反,对上位概念的挖掘,越抽象越好。二是自我定义概念(标准)。在法律规定与理论解释都没有明确界定或者有冲突的情况下,要自己去下定义。特别是对刑民交叉的案件。根本目的在于提供评价行为正当与否的标准。因此,对于某一项权利的正当化基础,很有必要进行深入的探讨,以此引入一个新概念,确保我方立论中的某些关键概念隐在后面,不直接受到对方的攻击。对于复杂的案例而言,依靠一个概念还不能直接得到自己希望的结论,必须依靠多个概念,一点点地使结论过度到有利于自己的方面。旁观者的认识规律(局限)就是如此,你每次偏离一小步,虽然最终串起来偏离了一大步,但在旁观者的心理,却依旧感觉你没有偏离,或者仅仅在合理的范围内,偏离了最初的一步。
如在知假买假并以曝光为由索取钱财的案件,可以引入了"正当化"的概念,来区分向媒体曝光与正当行使言论自由、监督权利的区别。从修正 最容易为大众接受的"向媒体披露的手段等于行使权利"的思维定式入手,逐渐地完成 非正当性---非法性---刑法禁止性的过度,论证其手段符合刑法的客观要件,淡化"打假英雄"的个人英雄的色彩。
需要注意的是,同样是挖掘概念,控辩双方选择的出发点是不同的,前者求同,后者存异。
在案例辩论中,理清上位概念最大的功能,是将己方的观点,特别是所预测的对方的观点与例证归类。当对方发言的时候,首先要思考的是:他是从那一个概念出发来讨论这个问题的,他这样的理解是否对应有的解释作了修正?他的评价标准是否合理?这样的归类,较之四要件的归类,对激烈的辩论而言,更为精确,更容易发现对方的漏洞,而不会在对方快速而华丽的语言之下不知所措。
哪一方对概念把握的数量越多、设计评价的标准越合理,对辩论焦点就越了解,转换话题的余地就越大。出现这样的令人难堪的情况的机率就越小:对方提出的问题、概念或资料,我方压根儿没有考虑过。
在平常的工作中,养成思考基础要件之外的上位概念的习惯,对于实际的工作有很好的推动作用。在反询问中,要迅速地识别对方问题背后的真实意图,实际上也是对上位概念的一种探究。抗辩中,针对上位概念的批驳,是最为致命的攻击。如果最基本的概念都不能成立,整个逻辑自然难以自圆其说。
第二、精确到过程。
通过上述方法,把争论的焦点一一厘定,就可以撰写固定发言,并且为自由论辩作准备。
固定发言比较简单,这里我重点介绍如何准备自由论辩的内容。在自由论辩中会出现攻击、防守、转换、回避 四种基本情形。攻击和防守是建立在对辩论焦点预测的基础之上的,由于任何一方都难以穷尽对方的所有观点,或者由于既定的案例材料所限,均存在不利的内容,所以,还需要准备转换和回避的内容。
当我们按照立体辩驳的要求,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准备的时候,应当注意什么问题呢?
一个非常重要的方法是要精确到过程。有人认为:在"知彼"中,最核心的问题是要了解:对方可能采用怎样的思路来立论?但是这种抽象的、粗疏的准备方法是不足取的。
按照这种思路,准备的过程如下:对方的结论是如此这般。我方则应当这般如此反驳,然后前因后果详细地写下自己的论证理由。这是主观题考试答题的方法,用在准备自由论辩中弊端很大。一是不能与现场对方的提问对接,造成答非所问的印象。二是可能在一次交锋中把时间用完,既给人罗嗦、重复的观感,又在后续的回合中陷入被动,无法运用抗辩策略。
所谓精确到过程,则要求我们不仅关注对方的 结论,更要关注 结论推导的过程,对这个过程的每一个要素都予以预测。简言之,要预测对方是如何说出这个结论的,然后再准备自己该如何说出自己的结论。首先,要把论证的过程分解成一个一个回合。这个分解有赖于所掌握的立体辩驳和挖掘概念的能力。再次,每一个回合要准备这样"七个一":辩驳的角度(四个层次)、逻辑方法(因果、假设、归谬)、所熟知的最相类似的案例(名人官司)、比喻、语气、句式、成语或格言。一旦对方某一个方面落入自己的预测范围,会极大地增强信心。语言的组织方面,要主要尽量做到"普通事实情景化"。如:高明故意杀人一案,控方在规范发言中,谈到了"20年的夫妻"、"一日夫妻百日恩",以此反衬出被告人的绝情。[13]上述方法,在对公诉实务中非常实用。当公诉人能够见微知著,化繁为简的时候,庭上对垒,自然进退有度。
第三、控制情势
事前准备好的精彩之处,要在辩论场上发挥作用,涉及到情势控制的问题。有如下技巧,需要磨练:
拒绝长句。案例辩论的特殊性,常常不需要你详细地阐述前因后果,而只是展示论证的某一方面,或者方法,或者结论,或者依据,或者比喻。当可以正、反面论证的时候,可以只说一个方面。在实践中要学会分段表达,控制字数。
避免解释。解释的危害在于陷于被动,如果我们记住对方是不可以被说服的,记住以评委为中心,这个习惯就很容易养成。当然不是说绝对不解释,而是要学会说理。在案例辩论中,需要准确、简洁、朴素地指出是非,通常并不需要完整、全面地阐述理论。这对选手的学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从解释的次数上,在辩论中应该有一、二次。对控方而言,对关键问题,对自己有利的方面,可适当地多几次解释。还有二种特殊情景,需要阐述快速交锋中难以说明的理论(抽象)问题。一是对方太弱,尤其不善于提问。二是对方过早地用完自己的时间。
转换话题。按照"精确到过程"的方法,确定各个回合之后,还有一项很重要的工作要做,即确定彼此可以转换的回合。前面谈到的立体辩论方法,是对同一个辩点(争论点)从不同的层次加以论证或者反驳。而转换则则是在不同的辩点(争论点)之间跳跃。在一定意义上,辩点的选择权意味着辩论场上的话语控制权。因此,熟练地掌握转换的技巧,对控制现场情势起着关键的作用。转换的指导原则是:从客观转向主观,从实然转向应然。
如:针对辩题:现代社会男人更累还是女人更累?有如下精彩的对答:
反方三辩:发泄压力的管道有很多,你可以出去玩,去泡吧,去逛街,什么都可以呀。你要吃也可以。
正方三辩:哦,那当男人去逛街的时候,他是一个人逛还是陪着女人去逛呢?
反方三辩:都可以呀。像在台湾台北很多男人跟男人去逛街的。
正方三辩:那如果当一个男人跟一个女人去逛街的时候,一个女人提出了她看见了一条裙子非常漂亮,您以为这男人心里会不会紧张?
反方三辩:不一定吧,看这人够不够宽宏大量,喜不喜欢她了。[14]
在转换中要做到自然流畅,与现场问答丝丝入扣,通常还要借助回避的技巧结。常用的方法有:1)淡化处理。如不仅……而且;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而在于……;不但要考虑……还要考虑;还是让我们回到…… ;当没有解决……时,谈论……就没有价值。2)巧妙曲解。对方的意思无非是……,在这个方面应……(引入准备的内容)。3)适当反问。注意在进行反问时话题已经转变。否则变成街头混战。4)限定主题。强调案件中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曲线破解。常见的手段包括:方法论批驳、逻辑的破解和适当地归谬。通过对非实体性问题的攻击,打击对手的心理,控制场上的情势。
注解:
1 黄晓文,男,30岁,北京大学刑法学硕士,瑞典隆德大学国际人权法硕士,2000年全国首届"十佳公诉人"称号获得者,现为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干部。
2李理 刘汉民,《法庭论辩中的应变技巧》,http://www.photo-home.com/hedy/list.asp?id=561 (最近登陆时间:2004年4月22日)
3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转引自《检察队伍建设》,2004年第6期,页3。
4一方面是由于贯彻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彻底性决定的。10%出庭率意味着占绝大多数的庭审在波澜不惊中平静地度过。实际上,目前的庭审更加注重对证据材料的说明。另一方面是由于法律制度本身的缺陷。作为中国刑事诉讼的一个特点。控诉人有权首先讯问被告人,以及其他由列入控方证人名单的证人。换言之,在讯问(询问)对象的选择上,控方具有优先权。需要注意的是优先权并不意味着优势。
5邹开红,《郑植敲诈勒索案整体出庭方案》,该案被媒体称为"京城第一"碰瓷"案", 邹开红系2003年全国第二届"十佳公诉人"称号获得者。
6张卫平,《交叉询问制:魅力与异境的尴尬》,《中外法学》2001年第3期, http://www.lawintsinghua.com/content/content.asp?id=462 (最近登陆时间:2004年4月22日)
7该案被媒体称为"非典"第一案。该案有这样一个细节:案发当时,被告人索要财物之后,面对被害人,反复只给一张假币。
8 《初学者如何准备辩论赛》, http://cy.xjife.edu.cn/zhuanti/bx/bzbl.htm?curtime=1082708543 (最近登陆时间:2004年4月22日)
9 司法工作人员 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0第九十四条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1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2 2004年,海淀检察院优秀公诉人初赛模拟案例辩论之二,具体案情如下:被告人于飞,男,26岁,暂无固定职业。2003年4月5日,被告人于飞与朋友赵某、李某在街头相遇,赵某、李某谈到因经营不当,欠他人1万元货款,急需用钱还帐。于飞提议,离此处不远有高速公路收费站,可将收费人员赶走后,收取费用。当日17:00时,于飞携带棍棒,驾车带领赵某、李某二人来到某市高速公路收费站。于飞拿出棍棒,称刚从监狱出来,没有钱花,要"征用"收费站6小时,命令值班收费人员鲁临风、宋小雨把发票及收的款都带走,到外面的车上休息,否则,将使二人受"皮肉之苦"。赵某、李某将鲁、宋二人带到车上,并一起在车上等候,期间,鲁、宋二人除不得入收费站外,可自行活动。应鲁、宋二人要求,赵某、李某为其购买了夜宵。于飞则按照高速公路记费标准对通行车辆收费,但称发票用完,不给司机开发票,共获得人民币3万元。收费6小时后,被告人于飞等人离开。2003年4月6日,警方接到报案后将于飞抓获。经查,该收费站系国有事业单位。控方:被告人于飞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辩方:被告人于飞的行为不构成诈骗。
13 2004年,海淀检察院优秀公诉人初赛模拟案例辩论之三,具体案情如下:被告人:高明,男,45岁,农民。高明与其妻子谢丽经常吵架,为此,高明多次对谢进行殴打。谢丽曾以喝农药、上吊自杀等相威胁,但每次只是说说而已。2002年11月11日19:00时,因高明责备谢丽未及时准备晚餐,而谢丽则认为自己白天在乡镇工厂上班,很劳累,应该由高明准备晚饭。两人发生争执。高明一气之下打了谢丽一耳光就往外走。谢丽拦住高明,高喊:"今天你要是走出家门,我就喝农药死!"高明说:"你喝就喝,想吓唬谁",随后冲出家门,并把门反锁上。晚上,当高明回到家中时,发现妻子谢丽口吐白沫,已经死去多时。后经法医鉴定,谢丽系喝农药致死。控方:被告人高明构成故意杀人罪。辨方:被告人高明不构成犯罪。
14 2000年8月8日2000年全国大专辩论赛,正方:香港中文大学;反方:东吴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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