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体例
我国的商业贿赂犯罪立法上主要集中在刑法分则第3章的第3节中,而且在刑法分则第8章的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中也有体现,这就使得我国的商业贿赂犯罪立法缺乏系统性。根据刑法的规定,商业贿赂犯罪可分为纯正商业贿赂罪即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3条)与对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行贿罪(第164)条和非纯正商业贿赂罪即国家工作人员在商业活动领域中利用职权实施的贿赂罪。纯正商业贿赂罪是从刑法规定的受贿罪和行贿罪中分离出来的,非纯正商业贿赂犯罪发生在商业领域,同发生在人事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等领域的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有所区别,但以普通贿赂罪论处。
综观我国刑法对贿赂犯罪的规定,可以发现我国对此是采用分立方式予以规制的,第3章第3节是狭义的商业贿赂犯罪,第8章主要是公职贿赂犯罪。所谓公职贿赂应该是指在公共权力行使的过程中发生的贿赂,属于公共权力寻租范畴,而商业贿赂属于社会权力寻租的范畴,是指在社会权力行使的过程中发生的贿赂。虽然刑法立法意图是将公职贿赂和商业贿赂尽量分开,但由于有关刑法条款的规定并不完善,导致了事实上两者未能分开。这突出反映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规定上。刑法第163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而第385条受贿罪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以受贿罪论处。
造成上述矛盾的原因主要源于商业贿赂和公职贿赂分立的标准是主体的身份,即犯罪的主体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同样一种行为,犯罪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定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则定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受贿罪。
二、现行立法体例的尴尬局面
我国商业贿赂犯罪缺乏系统性,且商业贿赂犯罪和公职贿赂犯罪分立不彻底,导致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界对于商业贿赂犯罪的认定呈现混乱不堪的局面。对于“商业贿赂犯罪”与“公司、企业人员贿赂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的关系,理论界与实务界也不能正确地认定,给我国的商业贿赂犯罪的整治及专项斗争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和障碍。
(1) 对商业贿赂犯罪的罪名范围认识不清
分立的立法体例给商业贿赂犯罪范围的认定带来了困难,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刑法学界大致有两种主流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其仅包括刑法分则第3章的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行贿罪;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刑法典对贿赂行为规定了8个罪名予以惩治。”
[1]其中2个罪名规定在分则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3节“损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之中,分别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3条、第184条),对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行贿罪(第164条、第184条),6个罪名规定在分则第8章“贪污贿赂罪”之中,分别是受贿罪(第385条)、单位受贿罪(第387条)、行贿罪(第389条)、单位行贿罪(第392条)、对单位行贿罪(第391条)、介绍贿赂罪(第392条)。
根据前面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概念评析,第一种观点自然被排除出去,无多大的争议性。因为作为犯罪的商业贿赂行为,其范围应当对应于刑法中全部的贿赂犯罪;对于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基本上涵盖了我国刑法中的广义的商业贿赂犯罪,但除了上述8种犯罪之外,笔者认为还有一种犯罪,亦应包括在商业贿赂犯罪中,就是刑法第229条第2款规定的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贿)罪。需要注意的是,在商业贿赂违法行为中,法律并没有对介绍贿赂行为予以单独规定,刑法对于介绍贿赂行为构成犯罪的,单独作为犯罪予以了规定,因此,商业贿赂犯罪中,自然是包括介绍贿赂罪的,这在前面的概念界定中也有说明。
(2)给立案侦查、证据认定带来困难
就我国目前的侦查体系而言,被告人实施犯罪时所借助的身份职责,不仅决定着其行为的涉嫌罪名及最终性质认定和量刑幅度,而且必然从一开始就决定着不同的立案侦查部门——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确定具有一定的复杂性,难免在立案之初会出现判断准确性方面的问题,而我国的侦查程序又有一定的期限限制,因此,就会出现在尚未明晰主体身份的情况下,有关侦查部门对商业贿赂犯罪嫌疑人先行进行侦查讯问并获取口供及其他相应证据,但事后却发现该案由另外一个侦查机关管辖的问题。在这样的状况下,公安机关已经获得的证据材料是否应当移交检察机关?移送的相关证据又能否经过检察机关的程序性审查,径直作为检察机关获取的证据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指控?这些都是当前查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经常遇到也是颇具争论的问题。
[2]
[1]赵秉志:《试论商业贿赂的认定》,载《和谐社会的刑事法治》(下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36页。
[2]游伟:《商业贿赂犯罪的证据审查与数额判定研究——对司法实务中两个争议问题的思考》,《和谐社会的刑事法治》(下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129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