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包二奶”现象引来了越来越多反对之声,而法律如何对待该现象一直是人们包括法学界关注的焦点。
(一)我国刑法学界对“包二奶”行为界定的各种观点
对“包二奶”行为是否刑法规制,怎样规制,在我国刑法学界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扩大重婚罪,将“包二奶”纳入重婚罪进行打击。持扩大“重婚罪”观点的学者,他们的建议是:对“重婚”二字做扩大解释,认为只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可认定为“重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举行婚礼的;有配偶的人与他人有固定住所,共同生活的;有配偶的人以钱换性,与他人有稳定同居关系的;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稳定的性关系,时间在六个月以上者,皆为“重婚”。
2、对引诱卖淫罪作扩张解释,将“包二奶”纳入引诱卖淫罪进行处罚。
3、建议设立通奸罪,只要有配偶者与其他异性发生性关系,就构成通奸罪。
4、建议设立破坏婚姻罪。此说认为,合法婚姻受到宪法保护,当合法婚姻受到严重破坏时,也应受到刑法保护。
5、有人认为“包二奶”的问题不能靠扩大刑法的打击范围来遏制。刑法是对危害社会行为最严厉的处罚。“包二奶”的情况比较复杂,应通过法律、政纪、党纪等多种手段共同解决,形成“包二奶”这种现象的是社会原因,人们对其存在羡慕心理也是背离道德准则所致。
6、这种观点比较极端,认为应该借鉴德国、瑞士法律规定,凡因与配偶以外的人发生性关系(相奸)导致离婚或受刑的,可限定一定年限(年限可酌定,德国是4年,瑞士是3年)不准再婚,终生不准与相奸人结婚。
7、还有人认为应该增设已婚非法同居罪。条文设计如下:“有配偶而与他人非法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非法同居,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处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登记结婚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3]
(二)对“包二奶”问题刑法应当也可以介入
“包二奶”是否犯罪化,首要的是看其是否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们认为,“包二奶”行为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将其纳入刑事立法范围,有其应然性。社会危害性和侵犯的利益是息息相关的。对“包二奶”该如何处理,其实质是一个颇为复杂的利益整合的过程。不同的利益主体有着不同的利益主张和要求。刑事立法者如何妥当地整合利益冲突呢?我们先探讨利益的含义、种类以及其与刑法的关系。根据利益的主体不同,可以将利益划分为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利益同刑法息息相关,具体表现在:刑法有选择性地对各种利益予以确认、保护和否定,并且调整社会上出现的各种严重的利益冲突,而犯罪恰恰是侵犯了刑法所要保护的这些利益,所以刑法是否将某行为规定为犯罪,得从该行为所牵涉到的利益入手,看其是否侵犯了刑法所要保护的利益。因此,“包二奶”是否要犯罪化,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关键是看其是否侵犯了刑法所要保护的利益。
我们认为,刑法保护的首要利益应是国家利益次之为社会利益,最后为个人利益。显然,“包二奶”行为导致多方利益的冲突,即涉及到了“包二奶”者和“二奶”的个人利益,也牵涉到了“包二奶”者妻子与子女的利益,而且还涉及到了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具体表现在:
(1)“包二奶”行为使“包二奶”者妻子,儿女遭受情感上的痛苦折磨,精神利益受到损失;更有甚者,某些“包二奶”者瞒着妻子,用夫妻的共同财产去供养其他妇女,使其妻子在物质上也受到利益损失。对于非婚生子女而言,由于是“包二奶”者与“二奶”非法所生,这样容易导致非婚生子女们的心理长期受到压抑,性格也会变得扭曲,从而影响其正常成长。
(2)“包二奶”行为还侵犯了社会利益。“包二奶”置当前的社会伦理道德于不顾,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包二奶”还导致了许多家庭恶性案件的发生,还引发一些官员腐败。“包二奶”给社会带来的这一切都严重侵犯了社会利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3)“包二奶”还侵犯了国家利益,具体表现在:“包二奶”严重冲击了我国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并且还严重威胁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更有甚者,某些“包二奶”者利用职权进行权钱交易或大肆侵吞国家财产去“包二奶”。可见,“包二奶”行为过多地体现了“包二奶”者与“二奶”的个人自由与利益,而置他人利益、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于不顾,在实质上已侵犯了刑法所要保护的利益,应该纳入刑事立法范围。[4]
从另一个角度讲,社会舆论和民事手段都不足以抑止“包二奶”现象的蔓延,那么运用行政手段可不可以抗制“包二奶”行为呢?我们认为不能。因为行政手段规范性不强,威慑力也不大,且容易因人因地而异,而且其强制性也较弱,所以对于惩罚“包二奶”而言,相应地就失去了统一性和有效性,运用行政手段也就不足以抗制“包二奶”行为。在以上三种手段都无法有效地预防和抗制“包二奶”行为时,刑罚就具有了不可避免性。立法者对于“包二奶”行为,如果不以刑罚予以制裁,就不足以有效地保护受害者利益、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因而,将“包二奶”行为予以刑事立法是很有必要的。
综上所述,“包二奶”问题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其形势的严峻性和方式的多样性都表明了仅仅凭借社会舆论、婚姻法和民法还有行政法的调整手段难以对此情况加以遏制。刑法作为法律中最有效的调整手段,理应加强立法和执法力度。这样才能够更好的保护广大妇女的权益,从而让夫妻之间相互忠诚的义务不再是一纸空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