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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的保护
常熟律师王宇红-刑事辩护网   2011/06/21   作者:中国刑事辩护网   来源:常熟王宇红刑事辩护网    人气: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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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全国引起热议的“凶杀案证人举家逃亡事件”引起了四川法学专家的注意。我国现行关于举报人和证人保护制度的法律空白,使得证人们有可能在举报、作证后身陷危境,因此很多人明明在知道真相的情况下,也不敢出面作证。
  “虽然没有具体统计过,但可以肯定的是,能出庭作证的证人数量很少。”昨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目前我省各地法院都面临着证人出庭难的困难。尤其是刑事案件,从侦查、起诉、审判,每个阶段都会遇到证人不愿作证的尴尬。
 
  对证人保护的失败
  其恶果大于十次、百次犯罪
  在逃亡之前,肖敬明在浙江宁波市已生活了6年。去年7月14日晚,他外出办事回来,在家门口亲眼目睹了一起凶杀案:有人用钢管和菜刀殴打赵喜扬等人,赵喜扬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肖敬明向警方提供线索,协助破获了这起凶杀案。然而,正是因为举报了几个犯事的老乡,作为证人的他不断被人敲诈、恐吓,最后不得已带着妻子、8岁的女儿和刚满月的儿子举家外逃,至今已达10个月……
  凶杀案证人举家逃亡,折射的恰恰是我国在证人保护机制上的缺失。四川大学法学副教授伍长康说,“作证就有人身危险”的恐惧心理影响了群众出庭作证的积极性。“证人的指证,能够决定案件的性质和被告人的命运,有时甚至是生与死的关键。”伍教授介绍,《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但是,对案后证人的人身安全如何保护,却缺乏明确规定。
  “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超过10次犯罪。同样,一次对举报人及证人保护的失败,其恶果也大于十次、百次犯罪。”伍教授指出,对举报人、证人的保护失败,会使公民在“好人没好报”的感受中得到一种强烈的道义挫败感。
 
  证人不作证的后果
  极大地损害了我国司法的权威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础和核心,证人在诉讼活动中不可替代性的作用和特色决定了证人在诉讼活动中的优先地位。”伍长康介绍,证人不作证的后果,极大地损害了我国司法的权威,使许多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逃避了法律惩罚。比如,在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中,因证人不作证的影响,使案件与《刑诉法》第162条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有差距,而对正常审判有妨碍。
  与之矛盾的是,省高院在全国率先启动刑事二审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工作,要求对人大代表广泛关注的案件、二审出现新证据的案件等八类刑事案件必须开庭审理。目前,全省中级法院的刑事案件二审开庭达到40%以上,今年,还将在全省法院逐步推行,直至二审刑案全面开庭。“但是由于出庭作证缺乏保障机制,证人不敢、不愿出庭,对案件,尤其是刑案的审结率、审理质量都有直接的影响。”伍长康说。
 
  提升案件审理质量
  四川首次对证人保护作出要求
  谈及证人出庭作证难的现状,省高院研究室一法官说,目前我省法院证人出庭率极低,最困难的莫过于刑事案件,“关键证人不愿出庭,对于案件的审理质量、审期长短当然会有影响。”
  该法官介绍,去年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出台并施行《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若干意见》中,提到对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给予更多保护和保障。“这是司法机关首次明确对证人保护问题作出要求。”
  据悉,《意见》规定,证人和鉴定人因出庭作证产生必要费用,可以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包括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以及误工费。同时要求,如果有人对证人、鉴定人或者他们的近亲属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会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够刑事处罚,他们也会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为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意见》要求,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在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中出庭作证、陈述时,可以向法院申请相应的保密措施进行作证,包括不公开询问姓名、住址等。据介绍,法院在今后可能会采取技术手段,例如用高科技仪器模糊出庭证人的头像,让证人安全地出庭作证。
 
  资料链接
  深圳24小时贴身保护证人
  2004年底,深圳宝安区检察院制定了一份《自侦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为侦查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证人提供安全保障。对于因作证而受到严重暴力威胁伤害的证人,保护小组实行24小时贴身保护。除了保护证人的生命安全以外,将其财产和名誉及其近亲属,一并列入保护范围。对出庭作证的证人,实行专门经济补偿制度。法律专家称,此举在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尚属首创。
  据悉,我国的证人保护立法早在1998年就已开始酝酿,目前《证人保护法(建议稿)》业已起草完毕,有望在未来1-3年内通过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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