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易发环节
1、县级监管场所对罪犯“减、保”的处理环节上,只有对“减刑、保外就医”的罪犯材料进行呈报。自“严打”整治斗争以来,由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断增加,留所服刑人员也在增多,为落实上级指示精神,对在监管场所确实一贯改造较好的罪犯“减刑”的通知,对“减刑”的材料必须有监管大队呈报。于是,有的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为了“双保险”,便向监管大队行贿,有的直接向分管监室的干警行贿,使其汇报好的材料,达到减刑的目的。有的罪犯本来不符合“减刑、保外就医”条件,为了达到其目的,便向监管干警行贿,个别干警收受贿赂后,为其呈报违背事实、伪造法律的虚假“减刑、保外就医”材料,为其非法“减刑、保外就医”。
2、监管大队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每隔一段时间讯问其所需物品进行登记,通知家人送来,经检查允许后,方可入内,但有时个别监管干警检查不认真,带进其他物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值班人员的责任。更为严重的是,有的监管干警明知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是外地人(代押)且罪恶严重,吃别人的宴请或收受了别人的贿赂,竟敢网开一面,违法带进食品,明知其食品数量代表一定的意义,还是铤而走险,企图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给案件的侦破制造障碍。
3、有的监管干警平时不注意自身学习,忘记了自己所履行的是特殊的职责,对于出所、被释放人员不严格检查,认为被释放人员就是与案件不重要、或是基本没事了,殊不知有的同监室在押人员利用被出所、释放人员的机会,给其家人捎去信件,就信中内容相当露骨,妄图逃避法律的惩罚。是想,特别是经济、重大案犯,一旦串供,给案件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不知不觉充当了犯罪嫌疑人的保护伞,给社会给自己带来严重的后果,不知不觉走向犯罪。
4、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经过一段羁押后,很想与家人相见,以便了解自己的情况如何,会受到什么处罚,日思夜虑,这是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反映。“监规”严格规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在判决未生效前是不能与家人见面的,但有的极少干警视法律而不顾,以同学、老乡、朋友……之托高于一切,定点、定时提供见面机会,这是很危险的,特别是重大经济案犯或重大繁杂刑事案件,有时一句话、几个字,就可以使案件无法侦查,可以使案件“终止”,或使犯罪分子进行逃跑。可是,“监规”规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在判决未生效前,是不能与家人相见,这是非常正确的,谁违背、谁与法律抗衡是不会有好结果的。
5、监管场所是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场所,也是剥夺人身自由的重地。监管干警的职责尤为重要,来不得半点虚假。但有的个别监管干警经不住种种诱惑,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传递口信、透风撒气。本来不能公开、很保密的事,有的当事人就知道,不是内部泄露,别人岂知。无形中监管干警当了别人的护身服,如要造成严重恶果,监管别人的人,就有可能被监管起来。
6、对监管干警特别是对掌握人权、财权、物权的岗位,作为主要对象,个别人往往利用手中权利,侵占、挥霍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私利。这些都是监管干警易发的时节和地带。
预防监管干警职务犯罪的思路
为了使预防监管干警职务犯罪工作不断深入,尽快做到和国情同拍与世纪同步,实现“五化”的控制思路。
1、预防职务犯罪职能要明确责任化。
预防监管干警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监所部门应尽的职责。因此,应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在监管场所监所检察工作的准确定位,发挥监所检察部门在监管场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作用,明确规定预防监管干警职务犯罪是监所检察部门的主要职能之一,也是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加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的必要前提。
2、预防职务犯罪主体要专业化。
要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在监管场所开展预防工作,要取的监管大队的密切配合,仅仅靠监所检察部门开几次讨论会,提几条检察建议是远远不够的,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不是包办代替,而是通过检察活动本身的特点来开展,只有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穿于依法监督的全过程,把它置身于在监管场所以反腐败斗争为主中去,才能更有活力、更有生命力。建议在监管场所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设立专职预防人员,实现预防监管干警职务犯罪主体专业化,发挥监所检察的职能作用,不断总结经验,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
3、预防职务犯罪机制要规范化。
在预防监管干警职务犯罪工作中,监所检察部门一般采取检察建议、法制教育、协助建章立制等手段,检察建议作为监管场所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一种主要形式,但不具备强制力,要使预防监管干警职务工作更有成效,应针对监所检察的特殊性,建立规范的刚性预防机制。为此,建议试行建立对发案单位的检察整改通知制度,健全对监管干警廉政制度执行情况的审核制度,实现预防监管干警职务犯罪机制规范化。
4、预防职务犯罪对象要具体化。
监所检察部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对象是监管干警。但预防对象有重点和一般之分。当前,在实际工作中,预防监管干警职务犯罪应从具体对象抓起,从重点岗位查起,从可预防的部位找起,保证通过一定的工作取得最佳效果。监所检察部门应重视对掌握人权、财权、物权的岗位开展预防,对这些部门的掌权派,主动承担起监督者的角色,监督其依法行使职权,防止滥用职权而引发职务犯罪,实现预防监管干警职务犯罪对象具体化。
5、预防职务犯罪体系要制度化。
预防监管干警职务犯罪,监所检察部门对职务犯罪的犯罪场控制,就是要从这些要素出发,抑制职务犯罪的时间和空间,同时最大限制阻断潜在犯罪人与犯罪背景因素的结合,应坚持与监管大队联系合作,互相支持互相配合、这种合作不是形式简单意义上的松散型合作,而是一种真实、紧密的定期交流合作,可以采取联席会议或研讨会议形成一种制度固定下来。认真分析监管场所各种职务犯罪的新问题、新趋势,研究新特点、新规律,互通情况,相互借鉴,从而寻找预防和遏制监管干警职务犯罪的新途径、新对策。
严格执法,严厉惩治犯罪,才能促使职务犯罪人和那些具有犯罪倾向的人认识到“法不可违、罪不可犯”,只有进入这个预防职务犯罪制度和主要角色中去,监所检察部门才能充分发挥强有力措施和自身的监督职能,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