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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如何计算假释考验期? |
常熟律师王宇红-刑事辩护网 2011/06/21 作者:中顾网 来源:常熟王宇红刑事辩护网 人气:15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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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如何计算假释考验期?
答: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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