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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常熟地区律师办理刑事及民商事案件遇到的几点问题及完善建议
常熟律师王宇红-刑事辩护网   2014/03/30   作者:常熟辩护律师   来源:    人气: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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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常熟地区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遇到的2个问题及完善建议:

1、公安侦查阶段律师会见。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在至迟不超过48小时内予以安排。在常熟地区实践操作中,律师在首次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后,如果案件还在公安侦查阶段,必须首先要联系公安直接办案单位(根据案件的进展程度,承办律师可能需要与案发地所在辖区派出所、案审中队、法制大队及各专案大队联系。找到承办人后将律师证件、律所公函、委托书及证明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送上,然后再由承办人将上述信息输入到苏州公安信息系统后,才能按照刑诉法规定去看守所办理会见手续。但是去看守所会见时看守所仍然需要律师提供上述材料,还需在系统中比对有无同案人员已经委托同一律师事务所,核对完毕才能安排会见。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中需要花去不少的时间联系办案单位,恳请承办人将会见信息输入公安系统中,直到最后至看守所会见仍然有可能因为同案人员已聘请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而不得不解除委托关系。虽然公安部门称律师可在苏州公安系统网络上办理预约会见申请,但律师将全部申请信息输入该系统后系统会发一个验证码,输入验证码才能完成预约申请。但该验证码现在根本不会发给律师,导致这样的预约会见申请形同虚设。

建议:公安机关尽快完善律师会见网络预约申请,将预约验证码及时发送至申请会见律师,并完善同案人员委托同一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网络比对,第一时间在网络上将此情况告知申请律师,减少律师来回奔波。并建议删除要求承办律师提供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身份关系证明,首先这些证明材料真伪其实无法核实,其次即使提供也不能证明委托人处签字就是其本人,而且最重要的是相关法律法规根本没有要求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2、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阅卷。

刑诉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设有对口的案管科,在公安机关将案卷材料移送后,由案管部门将材料扫描成电子文档。律师凭律师事务所公函和委托书可直接至案管科进行阅卷。但是律师只能在案管科内电脑上浏览案卷材料,而刑事案件一般材料很多有的多达上千页,不仅浏览困难而且打印摘抄麻烦。如果全部打印不仅浪费纸张而且又多一次额外收费,非常不环保也不经济。

建议:检察院案管部门在接到律师提供的事务所公函和委托书后,可由律师自行选择在案管部门直接阅卷或者在律师签署保密书后直接用光盘将全部案卷材料刻录后交付律师,可以在案卷电子材料上刻制律师阅卷专用字样,如果承办律师不当泄露也可以凭此查找到源头追究责任人。

二、当前常熟地区律师办理民商事案件调查取证及诉讼缴费中遇到的4个问题及完善建议:

1、房管处查询房产信息结果不显示房产所有人。

从2013年11月开始,律师凭介绍信前往常熟市房屋管理处查询房产信息,房管处所出具的查询结果证明中将“房产所有权人”一项隐去,律师查询的证明文件上只标有房产的坐落、面积、抵押情况以及查封情况。众所周知,律师查询房产信息的主要目的是了解房屋所有权的权属情况,以便于提供给法院对查询房产进行查封保全。

而现在房管处出具的证明文件中缺少了所有权人一项,这是房产信息查询的核心内容,无此内容律师查询得来的信息几乎没有任何价值,这既影响了律师的办案,也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原来律师可以完成的事务,还得法官二次前往房管处核实,这样的措施显然影响了司法效率。

建议:房管处恢复查询信息的完整性,每一张证明文件上都应当标明“房屋所有权人”。

2、公安局查询户籍信息必须提供被查询人的身份证号码或者户籍地址,否则不予查询。

从2013年开始,律师前往常熟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查询涉案被告人身份信息,必须提供被查询人的身份证号码或者是明确的地址,否则不予查询。

但当事人一般并不会了解交易对象的身份信息,而身份证号码更加是保密的,当事人往往无法提供。而现在当事人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又往往不一致,这样要求律师提供身份证号码或者户口所在地的确切地址就变得非常困难。

建议:户籍信息查询应当允许当事人进行辨认。一般当事人都能够提供被告的名字,然后对于有多个重名的人,可以由当事人进行辨认,来确定具体的被查询人。

3、常熟市婚姻登记处查询婚姻状况必须有立案通知书。

常熟地区查询当事人婚姻状况有两个途径:2006年之前登记结婚的,可在行政服务中心档案馆窗口进行查询,律师只需要凭律师证及介绍信就可以查询;2006年之后结婚的,需要去常熟市婚姻登记处查询,但必须要提供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否则不予查询。但是有时律师需要通过对婚姻关系的确认来确定另一被告的身份信息,有可能在律师查询之前两个被告确已离婚,律师仍然因信息不准将另一人列为被告,必然会导致该对象对律师及法院存有看法。

实践中曾遇到这样的一个案件,被告系一对夫妻,当事人只能提供妻子的身份证号码,而他们结婚又是在2006年之后。律师无法通过查询婚姻关系而获得丈夫的身份证号码,而没有身份证号码公安机关不予查询身份信息。律师想请求法院出具一份查询函,但法院以必须立案之后才能开具为由予以拒绝,没有丈夫的身份信息,法院不会受理立案,不立案又不能查询婚姻情况,没有婚姻情况就不能获得丈夫的身份证号码,没有身份证号码就没有身份信息,这样就陷入了一个死循环之中。

建议:对于婚姻状况的查询应当保持一致,在档案馆律师能正常查询。建议在婚姻登记处律师凭律师证、介绍信及委托书也能在诉讼之前进行查询。

4、常熟地区目前除市法院外还有海虞、梅李、支塘、辛庄、尚湖、兴隆、开发区及虞山法庭8个法庭。根据常熟市人民法院规定,被告人户籍地或暂住地诉讼时在上述8个法庭辖区内的案件(除民商事特殊几类案件及刑事案件外),必须在法庭进行立案。律师或当事人在法庭立案后须凭法庭开具的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至各农业银行网点进行缴费(诉讼费)。目前除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装有农行POS机可持农行卡直接刷卡缴费外,其余8个法庭律师或当事人必须去农行银行各网点进行缴款,而农行网点与法庭一般均有不少的距离,缴费来回均要花去不少的时间与精力。建议市法院8个法庭也能安装可直接刷卡的农行POS机,方便立案律师和当事人缴费。这也是便民司法一个最直接的体现。





                                撰写人:王宇红 

                                20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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