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北京3月16日讯 记者蒋皓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对“另案处理”适用的范围、程序以及检察机关对“另案处理”适用的审查监督机制等进行了明确规范。
据了解,作为刑事案件中对涉案人员的一种处理方式,“另案处理”虽然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并占有一定比例。由于“另案处理”的适用与监督法律规范缺失、长效机制缺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对此,最高检和公安部对“另案处理”相关问题进行了专项检查和深入调研,最终会签了该意见。
指导意见首先明确了“另案处理”的含义。“另案处理”是指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涉嫌共同犯罪案件或者与该案件有牵连关系的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法律有特殊规定或者案件存在特殊情况等原因,不能或者不宜与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同案处理,而从案件中分离出来单独或者与其他案件并案处理的情形。
意见规定了5种适用“另案处理”的情形:依法需要移送管辖处理的;系未成年人需要分案办理的;在同案犯罪嫌疑人被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时在逃,无法到案的;涉嫌其他犯罪,需要进一步侦查,不宜与同案犯罪嫌疑人一并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或者其他犯罪更为严重,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涉嫌犯罪的现有证据暂不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需要继续侦查,而同案犯罪嫌疑人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的。
意见明确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应当对适用“另案处理”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发现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适用“另案处理”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对于犯罪嫌疑人长期在逃或者久侦不结的“另案处理”案件,可适时向公安机关发函催办。
意见指出,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相互通报“另案处理”案件数量、工作开展情况、案件处理结果等信息,共同研究办理“另案处理”案件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于案情重大、复杂、敏感案件,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会商研究。此外,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应建立对“另案处理”案件的动态管理和核销制度。市、县级检察院与公安机关每六个月对办理的“另案处理”案件进行一次核对。对“另案处理”原因已经消失或者已作出相关处理的案件,应当及时予以核销。
常熟律师 常熟维权律师 常熟律师事务所 常熟刑事律师 常熟辩护律师 常熟知名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