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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会见笔录范本
常熟律师王宇红-刑事辩护网   2013/05/16   作者:常熟辩护律师   来源:    人气:2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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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见 笔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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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会见笔录
侦查阶段第1次

会见时间: 会见地点:
会见律师: 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王宇红律师
记录人: 王宇红
被会见人:
涉嫌罪名:
在场侦查人员:
侦查人员工作单位:

一、告知嫌疑人律师身份
1、我们是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我们接受您亲属 的委托,在您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依法会见您,为您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
取保候审。您是否同意律师为您提供法律帮助?
答:
二、了解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1、请问你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文化程度等基本情况?
答: ____ _
2、你现在身体情况如何?有无疾病?
答:

3、你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分?
答:
三、了解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你因涉嫌什么罪名被采取强制措施?
答:__
四、了解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和法律手续情况
1、你是什么时间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答:
2、你是否收到
拘留通知书或者逮捕通知书?
答:
五、了解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一)在侦查阶段,嫌疑人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有:
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
2、有自我辩护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4条)
3、对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侵犯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
4、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30、31条)
5、除自行辩护外,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5条)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7条)
8、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对是否有犯罪情节,可做有罪的陈述或者无罪的辩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8条)
9、犯罪嫌疑人有权核对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有权自行书写供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0条)
10、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36条)
11、有权知道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6条)
1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困难,或因为其它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和近亲属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
以上权利义务听清了吗?
答:
(二)现在我们详细向你阐述和说明以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1、关于核对讯问笔录的权利(如何对待自己口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我们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被告的口供对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所以本着对事实负责,对你自己负责我们强调三点:第一,请你务必在每一次做完笔录后看清楚所记录的内容是否准确,绝对不能马虎行事,比如没看完就签字,没看清楚就签字,认为意思差不多就签字;第二、如果发现侦查人员所记录的意思不准确或不完整你有权要求补正,若不补正你可以拒绝签字,若确实要签字也要说明是在什么情况下签字;第三,每次提讯应当清楚(你也有权知道)侦查人员的姓名、提讯时间、提讯地点、讯问的主要内容、你是否做了无罪辩解,一共做了几次笔录。这些你可以做个简单的记录,并签字盖手印,以便将来作为证据。同时在我们每次来会见你的时候将讯问次数,讯问内容等情况告知我们,我们会记录到会见笔录中,请你务必记住以上我们强调的三点内容。
2、关于如实供述的义务(是否有权保持沉默的问题)
我国没有规定沉默权制度,法律规定你有如实陈述的义务,同时也规定了你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供述要如实,你不知道的事情或记不清楚的问题你可以说明你确实不知道或记不清,这都不影响你的定罪量刑。
3、关于扣押清单签名和重新鉴定的权利
在收集涉及本案的物证的时候,请注意几点:第一,侦查人员搜查应当出示工作证和搜查证,并制作搜查笔录,在搜查笔录上应当有见证人,并要有你签字;第二,对扣押的物品,你应当对物品数量、状态看清楚后才签字确认;第三、对扣押物品的相关司法鉴定结论,你要认真听,若对鉴定结论不服你有权提出重新鉴定。
4、关于刑讯逼供的问题
①有无被刑讯逼供?
答:

②若你认为被刑讯逼供,我们给予几点建议,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第一、 记下刑讯逼供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方式,是否录像及录像的情形,强迫你做了什么事情,你供述的哪些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将上述情况用笔书写下来并签字按手印,并尽可能多写几份。
第二、 在被刑讯逼供后应当在第一时间向驻所检察官或管教反映,若有伤情请立即将伤情告诉检察官、管教,也可以将此情况写成材料由一起关押的室友签字证明。
第三、每次在我们会见时,将详细情况告知我们,我们代为申诉和控告。
以上听清楚了吗?
答:
5、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是否收到?
答:


六、为嫌疑人提供解释、说明有关刑事问题的程序性规定
现在向你详细介绍刑事诉讼的三个阶段以及办案期间的相关规定。(详细说刑事诉讼程序规定)以上内容是否听清楚?
答:
七、为嫌疑人提供解释、说明有关刑事问题的实体性规定
1、现在向你详细介绍你所涉及罪名的规定。根据《刑法》 条规定,



(讲解犯罪构成要件的相关规定及量刑的相关规定)
以上内容是否听清楚?
答:
2、现在向你介绍刑法中关于
自首的规定。《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详细说明自首的构成要件)以上听清楚了吗?
答:
3、现在向你介绍刑法中关于
立功的规定。《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详细说明立功的规定)以上听清楚了吗?
答:
八、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1、现在请你把案件的经过向我陈述一下。根据法律规定,你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可以做有罪的供述或无罪的辩解,如果你无法确定,你可以客观陈述事实。
答:__ ____ __ _ _ __ _ _ _


九、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1、你现在在
看守所里面情况如何,有无被殴打?是否需要衣物或生活费用?
答:



2、你还有需要补充说明的吗?
答:


3、你对家人是否有什么要问候的或交代的?
答:

4、今天的会见律师对你是否有威胁、引诱?你所说的与事实是否相符?
答:

5、在会见过程中,律师是否认真的给你讲解了相关法律问题,并耐心的听取了你的意见,你对今天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是否满意?
答:
6、以上笔录请阅读,若你不识字我们将读给听,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错误,请提出补充或者修改,如果确认无误请在笔录上签名。
答:

被会见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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