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阅卷技巧
朱秀峰
阅卷是整个辩护工作的基础,在此,将我所的经验及个人感悟进行简单的汇总。
所谓辩护,实为讲故事,控方讲述控方的故事,辩方讲述辩方的故事,然后由法庭判断哪个故事更为合理。
一、阅卷的目的:准备讲故事
阅卷的目的,即在于根据现有的或者可能的证据进行证据体系的、有利于被告人的重建,为庭审中“讲故事”提供素材。
换种说法,在审判阶段,阅卷的目的在于根据物证、书评、视听资料、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客观证据,与起诉书及卷宗中的其他证据进行比对、评价,或者并提示律师调查取证思路,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辩护思路。
二、阅卷的前提:复制、摘录
阅卷包括到法院查阅、摘抄和到法院复印后阅卷两种方式,笔者建议后者。
对于证据的认识,会随着案件的进展,对于案情的了解程度不同而不同,如果只是在法院查阅、摘抄的话,会为后来的辩护带来极大的不方便。没有人会勤快到有问题就跑到法院再核实案卷,也没有法官会有那样的耐心让你一次又一次地查阅,那么,当事人的利益可能就在这个过程中被放弃了。
在复印卷宗时,笔者建议如果不是特别困难的话,律师应当复制案件的全部材料,在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时,并应保证其准确性、完整性,在特殊的情况下,对于照片,如果可能的话,可以拍照以保证清晰度。
三、阅卷的技巧:问题,详略,横纵,结合
(一)带问题阅卷
在阅卷前,律师已经接触了被告人、家属、办案人员,对于案件的基本问题都有了基础的认识,这些认识会给阅卷带来很多的启发与方便;
但这些问题这不是每次都是决定的,有的问题上述人员可能没有注意到,而需要由律师在阅卷过程中发现。
(二)详略
阅卷不是一次性工作,是需要随着对案件的程序、实体、法律适用诸问题的掌握而侧重点有所变化的。
带着阅卷前了解的关于案件的问题进行第一轮的浏览,以确定是否存在事实的证据辩的可能,并基本确定可能的量刑辩护的情节的证据情况;
在存在事实的证据辩的可能的情况下,进行相关事实的证据的第二轮的详细查阅,查阅的方式是纵横、结合,并为此进行必要的证据调取、收集工作;
在存在量刑辩护的情况下,律师应当进行相关事实的证据的第二轮的详细查阅,查阅的方式是纵横、结合,并为此进行必要的证据调取、收集工作。
(三)纵横
A事实辩中,纵横的阅卷审查法是必要的
在证据存在变化的情况下,应当进行纵向的、横向的、综合的比对:
1、以同一人的言词证据变化为例,在纵向的时间轴上,言词证据是如何变化的;以案件中涉及的多人的言词证据为例,在同一案件情节上,言词证据在时间轴上,每个人是如何变化的;变化的原因是什么,是否与非法证据相关,如不相关,是否能够将矛盾排除;
2、在同一时间点,关于同一情节,各言词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是起诉书采信的情节中,同一情节,各言词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矛盾是否能够排除;
3、将言词证据与客观证据进行比对,并分析原因,能否确定客观证据还是言词证据是真实的;
B 量刑辩中,纵横法是必要的
通过纵横比对,以确定是否存在办案机关未发现的自首、立功等其他量刑情节;
另外,通过纵横比对,以确定被告人在案件中的地位、行为情节及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等其他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
(四)结合
阅卷中存在三个方面的结合:
1、与被告人的结合
被告人对于案件的情况无疑是最了解的,与其结合能够最大限度地掌握案件的事实。律师在审判阶段会见被告人,目的在于复核证据,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
2、与学术、理论的结合
刑法理论及相关论文,事实上是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的总结与阐释,也必然体现实践界、学术界对案件辩护观点的集合,查阅相关法条、领导讲话、学术文章及相关的其他理论文章,必然能全面地了解案件中可能的辩护点。
对于不属于证据材料的其他技术性资料、数据,学术资料,社会事实,相关判例,对于辩护也是非常需要的。
3、与出现的新证据的结合
在进行相应的阅卷、证据调取、收集工作后,对侦查卷宗进行重新评估,能够形成对新证据的能否采用的思路的同时,也能够进一步地对案件有充分的掌握。
四、阅卷的结果:申请、提纲
(一)阅卷笔录
对于证据的审查,应当制作阅卷笔录,形成对案件事实的矛盾与疑点,及需要调取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重新检查、勘验,鉴定的提纲。
笔者建议,第一轮阅卷不进行详细的阅卷笔录,如有必要,在第二轮进行详细的摘录。
(二)书面申请
1、必须申请通过法院进行的工作
包括:申请必须由司法机关调取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申请重新检查、勘验;申请鉴定。
2、必须提前开示的证据
律师拟当庭宣读、出示的律师调取的证据,应制作目录、复印件、照片并说明所要证明的事实,在开庭五日前提交人民法院。
(三)示证、质证提纲
律师在开庭前,应当形成关于控方证据的质证提纲,对于需要一证一质或分组质证进行评估,并对相应的证据间的矛盾进行分析。
律师在开庭前,应当形成关于己方证据的示证提纲。己方证据包括律师调取、收集的证据及侦查卷宗中存在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材料,在安排证据出示的顺序时,应当强调“开始与结束”的原则,并强化证据的影响力。
律师在形成质证提纲及示证提纲时,应当对证据进行评估,分析其证据的弱点、可信性及对于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可能的影响力。
(四)辩护提纲
应当在案件材料的整理后,形成具有逻辑性、能够说明案件中的法律要件、简单、容易让人相信的,有利于被告人的案件事实的重构,并且重构的主题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这一重构即我们强调的讲故事,起诉书在讲述一个故事,而辩护也是在讲另一个版本的故事。
律师应当在开庭前,形成基本的辩护思路。并根据辩护思路重新评估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以及案件事实的逻辑性,以及辩护主题的正义、公正的合道德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