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鉴定申请书
常熟市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唐某涉嫌盗窃一案已经依法由常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贵院起诉。通过阅卷及查阅相关法律规定,据于确定犯罪价值的某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证结论书(编号为:常价证刑鉴【2012】0536号)及其他证据材料以认定本案犯罪价值为人民币31933.1元存在如下问题:
一、犯罪嫌疑人唐某自述犯罪时间在第一次供述中是作案时间为“总的时间为一年左右”,而在以后历次的供述均为2009年1月至案发。有关于犯罪时间本案中除了其本人供述外再无其他证据佐证(除了公司职工赵文琴回忆在2010年某天其陈述曾经看到唐某当班时间盗窃之外)。犯罪时间的确定牵涉到本案价格鉴证基准日的确定。而基准日的确定则关系到涉案赃物的价值。所以在基准日的认定上出现“2009年-2012年”这样的表述不足为奇,辩护人认为如果仅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来确定犯罪时间是不严谨的。
二、在案卷中出现了涉案公司所提供的物品清单明细及所涉赃物比对样品。但查该物品清单明细是涉案公司销售章竹平提供给公安机关,但是章是依据什么原始凭证来出具的?且涉案公司是受害单位与本案存有利害关系,这样的明细能否采纳作为依据?另外其在2012年7月11日的陈述中对A级B级品的销售价格进行了表述,其中讲到“B级品如果没有人要的情况下公司会处理有5、6元一米出售的”,也就是说提供的销售定价公司也是不确定的随意性很大。该物品明细也没有记载该清单的单价、金额是何时的单价、金额?是公司内部成本价、出厂价亦或是市场价均不得而知。而比对该物品清单明细与常价证刑鉴【2012】0536号价格结论认证书中鉴证明细表的单价、金额完全是一模一样,这样的认证结论书仅从形式上就不能不让人怀疑:价格鉴证是否直接照抄了该涉案公司的物品明细清单记载?导致犯罪嫌疑人唐某拒绝在鉴定结论告知书上签字。另外案卷中出现了涉案赃物比对样品几份。但这些样品什么时间什么机关依法提取均未作出说明?由于没有提取的法定程序让人也不得不怀疑该样品与涉案赃物是否存在同一性产生怀疑?
3、从常价证刑鉴【2012】0536号价格认证结论书本身来看,该结论书第六条明确记载本次价格鉴证方法为市场法。那么根据《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操作规程(试行)》第17条第1点市场法价格鉴证步骤:进行公开市场调查应有调查记录并选择3个或以上的参照物。鉴于该结论书与涉案公司提供清单的鉴证单价、金额完全相同,有照搬的嫌疑。故申请法院要求认证机构提供上述记录证明依法进行了相关的鉴证程序。另外在结论书第七条中表述参照基准日上述同类或类似物品的市场中等价格,而在第二段表述因无法确定皮革具体被盗时间,本次鉴证单位按照2009年-2012年较低的价格计算。该时间段哪一年哪一个时间点是较低的?是以市场中等价格还是最低价格为参照物?上述表述再次体现了该鉴定结论的不严谨性。
综上,鉴于盗窃刑事案件中价格鉴定结论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具体量刑。而常价证刑鉴【2012】053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所依据的材料、程序及鉴证本身的存在诸多疑点。故辩护人认为该份鉴定结论不能作为犯罪价值认定依据,故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上一级价格鉴证机构重新进行鉴证,请予准许。
此致
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
王宇红 律师
2012年8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