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人员携带数量大、明显超出个人吸食量的毒品进入铁路运输环节,最终以运输毒品罪受到法律制裁。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运输毒品上诉案件,并当庭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审法院对被告人钱某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的判决。同案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6万元。
【案件回放】
现年47岁的钱某系江苏无锡市无业人员,2010年3月因吸食毒品被当地公安机关责令社区戒毒3年。同案33岁的被告人张某,是钱的女友,1996年6月和2006年3月因吸毒分别被处劳动教养1年和2年6个月。
2011年3月31日上午,钱某伙同张某经预谋一起来到上海,由钱提供毒资,张电话联系,花1.5万元购得毒品海洛因。当天中午,两人分别携带毒品持G7224次上海至无锡的车票进入上海火车站,在南广场候车室通道,因形迹可疑被值勤民警带至民警服务台检查。趁民警不备之机,钱将随身携带藏有毒品的一个“利群牌”香烟盒抛弃在地上,张将1包用透明袋包装的白色块状物丢弃在座椅下,均被民警查获。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查获的香烟盒内白色块状物为海洛因,净重60.12克;张丢弃的白色块状物为海洛因,净重2.04克。
根据无锡市公安局出具的《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等证据证明,本案发生时,钱处于社区戒毒期间。戒毒主要用美沙酮等药物替代治疗,并定期接受检测。在治疗期间,社区戒毒者对毒品的依赖程度会明显减弱。
【以案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钱某、张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携带欲乘旅客列车予以运输,数量达62.16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钱某曾因吸食毒品被多次行政处罚和强制戒毒,此次其处在社区戒毒期间,应通过药物治疗并控制吸食量,但仍携带数量大,明显超出其个人吸食量的毒品进入运输状态,仍有继续向社会扩散的可能性,其行为应依法认定为运输毒品罪,钱某及辩护人关于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钱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张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法辞典】
我国《刑法》第347条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郑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