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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的概念及构成
常熟律师王宇红-刑事辩护网   2011/11/14   作者:Mary   来源:常熟王宇红刑事辩护网    人气: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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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次要客体是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
 
     另外,行贿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这里所说的财物,与受贿罪中的财物相同。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上述行为须达到一定界限才能构成犯罪。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市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关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实施这种行为,意图谋取不正当利益。
行贿的目的,在于使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正当利益是针对正当利益而言的,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不应当得到的利益,包括非法利益。例如:行贿人为了走私而行贿于海关人员;为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而行贿于工商人员、技术监督人员;明知自己或者他人不符合升学、招工、提职、农转非的条件而行贿于有关人员;为了减、免税而行贿于税务人员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行贿罪的必要条件。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人根据法律、政策符合条件,有资格,也应当得到某种正当利益,如招工、晋升、分房、办理某种手续等,但由于社会上存在着不正之风,一些人不给钱不办事,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不得已送钱送物。这种情况的出现,主要责任在受贿方。对方有这种行为的可以批评教育,但这一行为不构成行贿罪。这样规定,有利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避免打击面过宽。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行贿罪的必要条件,行为人若不是为了不正当利益而行贿。则不构成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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