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规定的证据的种类有七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第一节 物 证
一、物证的概念
“物证是指以物质材料的存在、外形、质量、规格、体积等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毕玉谦、郑旭、刘善春《中国证据法草案专家建议稿及论证》 法律出版社 2003年7月第1版第310页)我们认为这种对物证概念的界定比较科学。
二、物证的表现形式
(一)犯罪工具。
(二)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物。
(三)实施犯罪所留下的痕迹。
(四)其他可供揭露犯罪的物品。
三、物证的特征
(一)客观性
(二)特定性
(三)间接性
四、物证的分类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物证作不同的分类:
(一)从物证的体积大小的角度看,可以将物证分为宏观物证证和微量物证,常态物证
(二)以物证赖以发挥证明作用的角度看,可以把物证分为:特征物证、属性物证和状态物证
(三)从物证的形态角度看,可以把物证分为固体物证、液体物证和气体物证
(四)从人对物证的感觉与反应的器官进行角度看,还可将物证分为视觉物证、嗅觉物证、触觉物证和听觉物证
第二节 书 证
一、书证的概念
我们认为,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情况的文字、符号、图片等书面材料。
二、书证的表现形式
(一)身份证、户口簿、工作证、档案记载的历史情况以及经过公证的法律文书等等
(二)犯罪分子为陷害他人或转移视线而伪造、涂改的各种书面材料
(三)反动标语、传单和行动计划,挂钩、串连的信件,电报、密码、代号等等
(四)其他一切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证据材料
三、书证的特征
(一)物质性
(二)思想性
(三)确定性
四、书证的分类
(一)根据制作书证的权限不同,可以分为公文性书证和非公文性书证
(二)根据书证的制作过程与用途不同,可以分为原本、正本、副本,影印本、复印本,节录本、译本
(三)根据制作程序的要求不同,可以分为一般书证和特别书证
(四)按照书证表现形式不同,可分为文字书证、图形书证和符号书证。
(五)按照书证的内容所体现的性质作为标准,可以分为处分性书证和报导性书证等等。
第三节 证人证言
一、证人证言的概念
我们认为,证人证言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以外的人,就其耳闻目睹的有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中,是运用最为广泛、最为普遍的证据,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证人证言可能成为指认犯罪的直接证据
(二)证人提供的许多情况有助于侦查破案和证实犯罪
(三)证人证言可用以验证其他证据的真伪
二、证人证言的特点
(一)证人证言通常较为客观
(二)证人证言具有不可替代性
(三)证人证言具有不稳定性和多变性
三、证人的条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一)证人的条件
我国法律对于证人的条件,规定得非常广泛,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1.证人必须是知情人。
2.证人必须是当事人以外的人。
3.证人应是自然人。
(二)不能作证人的人员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下列两类人员一般不能作证人:
1.承办本案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不能作为本案中的证人。
2.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人员和充当辩护人的律师,均不能作本案中的证人。
(三)证人作证能力的限制
四、证人的权利、义务
(一)证人的诉讼权利
证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与诉讼权
2.陈述权
3.控告权
4.人身自由权
5.要求保密权
(二)证人的诉讼义务
证人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作证
3.出庭接受询问、质证
4.遵守法庭秩序
5.保守秘密
第四节 被害人陈述
一、被害人陈述的概念
被害人陈述,是指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其遭受侵害的情况及其他案情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叙述和控诉。
二、被害人陈述的主要内容
作为诉讼证据,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犯罪行为的揭发、证实与控告;二是对案件发生前后有关情况的陈述。
三、被害人陈述在刑事诉讼中的意义
(一)指认犯罪人,证实犯罪
(二)提供线索,协助破案
(三)核实案情,排除伪证
四、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一)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二)自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第五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概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即通常所说的口供。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意义与作用
(一)可以确定侦查范围
(二)可以起到兼听则明的作用
(三)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特点
(一)查证属实的口供,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
(二)具有真实和虚伪的双重性
(三)具有不可替代性和辩护性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和义务
(一)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二)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义务
(三)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第六节 鉴定结论
一、鉴定结论的概念和特点
(一)鉴定结论的概念
鉴定结论,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
(二)鉴定结论的特点
二、鉴定结论的意义
(一)在刑事侦查阶段,鉴定结论有助于排除犯罪嫌疑和指明侦查方向
(二)有些鉴定结论对认定案件事实能够起到关键的作用
(三)有的鉴定结论可能成为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据
三、鉴定结论的种类
司法实践中,鉴定有众多的种类,常见的鉴定结论主要有:
(一)法医鉴定结论
(二)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
(三)毒物分析鉴定
(四)痕迹鉴定
(五)文件鉴定
(六)物品鉴定
(七)司法会计鉴定
(八)工程技术及责任事故鉴定
(九)电子数据鉴定结论
四、鉴定人的条件和诉讼权利及义务
(一)鉴定人的条件
(二)鉴定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第七节 勘验、检查笔录
一、勘验、检查笔录的概念
勘验、检查笔录,是侦查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的状况进行勘验、检查所制作的实况记录。
二、勘验、检查笔录的作用与特点
(一)勘验、检查笔录的作用。
(二)勘验、检查笔录的特点。
三、勘验、检查笔录的种类
(一)现场勘验笔录。
(二)物品检验笔录。
(三)尸体检验笔录。
(四)人身检查笔录。
(五)侦查实验笔录。
第八节 视听资料
一、视听资料的概念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或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以及其他科技设备与手段所提供的有关案件的信息。
二、视听资料的特点
(一)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和逼真性。
(二)具有形象的动态连续性。
(三)视听资料也可能被用以制造伪证。
三、视听资料的作用
(一)提供准确、形象的案件信息。
(二)具有很大的威慑力。
(三)可用以验证其他证据的真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