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下城区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金某拘役6个月,缓刑1年。
金某,50岁,杭州人。2005年2月9日零点左右,他在丈母娘家吃完年夜饭后,和老婆一起回家。在家里因琐事跟老婆吵了几句,金某负气出门,走到楼下,掏出随身携带的汽车钥匙,一连划伤了小区停车场里的7辆汽车,被小区保安当场抓住。
被告金某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法官出示的证据,都没有异议。
“我没什么说的,我喝醉了酒,很不应该。我愿意加倍赔偿他们,请求从轻处罚。”金某陈述时说。
法官敲了一下法锤,当庭宣判:鉴于金某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金某拘役6个月,缓刑1年。
听完判决,金某突然发问:“拘役要不要进去的?”
据了解,拘役,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较轻的刑罚,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就近强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缓刑,是对原判刑罚的有条件的不执行,罪犯若具备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不关押不致于危害社会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金某的刑罚是不要“进去的”。
承办检察官说,根据杭州市中级法院《关于若干犯罪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规定,如果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数额达到2000元以上,即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要追究刑事责任。
起诉前,金某曾向一辆车主赔偿过800元。另6辆车的维修费合计28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