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事先预谋, 2006年1月10日下午,唐正强、张显先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从苏州市来到由中国太平洋建设集团中山路桥公司承建的如皋市如皋港经济开发区长青沙环岛东路建设工地进行踩点,后于当日夜间,唐正强、李恒东、张恒、张显等人驾驶面包车,到该建设工地,采用大力钳剪锁、皮管吸油等手段盗窃负10号柴油。盗窃过程中,被该公司负责看管工地的陈某发现,陈某即出面阻止,李恒东、张显等人即将陈某推进工棚,对其实施了殴打。后唐正强等人将工地油罐内负10号柴油2.65吨劫走,价值人民币1404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唐正强等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其中李恒东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唐正强、张恒有前科,均应酌情从重处罚。
据此如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滨海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对李恒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中的缓刑判决。判处唐正强、张恒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判处李恒东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连同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判处张显有期徒刑十年,四人均被并处罚金二万八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