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有妻子的赵某,为达到与他人结婚的目的,变造法院判决书称其已与妻子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赵某为达到与他人结婚的目的,变造民事判决书与其妻离婚,并与他人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其拘役五个月。
赵某于1984年同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孩子。因夫妻关系长期不和,赵某向开封市郊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其妻张某离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不准二人离婚。赵某为达到与他人结婚的目的,于是变造法院判决书,称其已与妻子离婚,并于2004年3月到孟津县民政部门与王某办理了登记结婚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并生育了孩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