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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上的刑事案件
常熟律师王宇红-刑事辩护网   2011/06/20   作者:中顾网   来源:常熟王宇红刑事辩护网    人气: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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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王女士来电询问:

  我乘坐火车时,钱包被偷走了,后来乘警抓到了小偷,并给我作了笔录,但如何处理小偷我不知道。请问,在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应该怎样确定管辖和处理?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负责该车乘务的乘警队所属的铁路公安机关立案,列车乘警应及时收集案件证据,填写有关法律文书。取证结束后,列车乘警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及盘查笔录,被害人、证人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证据,一并移交前方停车站铁路公安机关。对于未查获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列车乘警应当及时收集案件线索及证据,并由负责该车乘务的乘警队所属的铁路公安机关继续侦查。

  车站铁路公安机关对法律手续齐全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交站处理案件应当受理。经审查和进一步侦查,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应当依法向同级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

  铁路运输检察院对同级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交站处理案件应当受理。经审查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依法批准逮捕;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或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

  铁路运输法院对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交站处理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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