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新闻聚焦 | 为你辩护 | 在线问答 | 刑事法律 | 罪名详解 | 刑事证据 |
刑辩文书 | 刑事代理 | 刑罚种类 |   量刑   | 服务项目 | 律师团队 | 联系方式 |
 
  当前位置:首页> 刑罚种类 > 管制 > 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通知公告
服务项目
刑事法律咨询
取保候审
调查取证
会见犯罪嫌疑人
担任公诉案件辩护人
代为提起上诉
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代为提起申诉
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常熟律师王宇红-刑事辩护网   2011/06/20   作者:中顾网   来源:常熟王宇红刑事辩护网    人气:1275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保外就医:

  1.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

  2.自伤自残的。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收监:

  1.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刑期未满的;

  2.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向公安机关报到的;

  3.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

  4.违法犯罪的;

  5.违反公安机关监督管理规定的;

  6.以自伤、自残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二)审批程序

  1.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所在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监狱审查后,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病残鉴定。

  2.监狱根据病残鉴定结论,提出审核意见,报监狱长审批。

  3.监狱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材料,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批准机关应当将准予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文书抄送监狱所在人民检察院,并通知暂予监外执行地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

  4.准予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由保证人领回,或者由监狱人民警察送回,并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保证人应当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顶端  打印  关闭    
关于我们 | 在线咨询 | 设为首页 | 加为收藏 | 后台管理||di
版权所有: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

常熟大鱼网 Copyright Changshu Associ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