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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剪除刑事错案六大根源
常熟律师王宇红-刑事辩护网   2011/04/06   作者:佚名   来源:    人气:1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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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作海、佘祥林等重大冤假错案,在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的同时,也引起了专业人士的思考。那么,形形色色的冤假错案是如何产生的?又该采取怎样的对策,最大限度地予以避免?针对这些问题,《半月谈》编辑部约请中国十大杰出检察官、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主诉检察官蒋汉生谈――

  蒋汉生从事检察工作26年,一直在办案一线,直接经手办理各类重大、疑难案件400多起,其中90多起是抗诉案件。经他手办理的案件,都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尤其是为含冤入狱将近13年的胥敬祥洗清冤情,更让他名扬全国。2006年2月,他被评选为第六届中国十大杰出检察官。

  结合自己的司法实践,蒋汉生认为,导致刑事错案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六方面:

  一是有些司法人员不能依法独立办案。一桩刑事案件发生后,社会舆论、外部环境给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造成很大压力,一些办案单位和人员生怕“放纵”了坏人,担心原告一方上访闹事影响社会稳定,于是便在证据不充分甚至漏洞百出时设法结案。此外,有的案件是办案单位直接按照有关部门协调会议精神起诉审判,违背了基本的司法程序和规则,改变了司法机关在证据问题上的专业判断。

  二是扭曲的政绩观导致执法观念出现偏差。为了工作业绩,一些人不顾客观情况追求破案率和高指标,由此,“先入为主”、“有罪推定”、“重打击、轻保护”,只注重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和罪重证据,而忽略收集或不收集无罪证据和罪轻证据,不能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和律师的辩护意见,没有对被告人提供或者辩护人提供的无罪证据认真进行核实。

  三是办案水平不高。在遇到疑难案件或一时不能突破的案件时,既缺乏工作耐心,又缺少破案的智慧和才干,为获得案件进展,只能靠刑讯逼供。如赵作海案件,就是一起典型的冤案。在无名尸体身份没有搞清、怎么死的也不清楚的情况下,侦查人员主观推定死者就是当地失踪的赵振裳,而赵振裳与赵作海同在一个女人家发生过冲突,因此杀人者就是赵作海,无根据的推定、非法取证和刑讯逼供是造成这起冤案的主要原因。

  办案水平不高,反映在办案程序上,就是“先抓人后取证”;反映在证据收集上,就是先拿下口供再去搜集其他证据,而为了拿下口供,就不择手段地逼、诱、骗,甚至暴力取证。由于口供来源非法,所以翻供率居高不下,对翻供再不注意求证,硬着头皮下判,结果造成申诉、告状频繁。

  四是有的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不严格遵守诉讼程序。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所谓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动辄请有关部门协调,甚至以不公正的程序掩盖错案。又如该鉴定未鉴定,证人应出庭而未出庭,未遵守法定的证明标准。有些错案的发生并不是制度和机制的问题,完全是执法人员粗枝大叶、素质不高或严重违法的结果。

  五是一些公、检、法部门在诉讼中重配合、轻制约,使得应纠正的错误没有得到纠正。在检察审判环节,一些犯罪嫌疑人翻供,反映侦查人员刑讯逼供,但有些办案人员却不认真调查核实,缺少监督制约意识,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未能及时发现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行为,并排除非法证据,导致冤案、错案不但得不到纠正,反而延续下去,使当事人受到更重的伤害。

  六是证据调查环节的权利保障不够,辩护方不能充分行使辩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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