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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管辖
常熟律师王宇红-刑事辩护网   2011/04/06   作者:佚名   来源:    人气: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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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管辖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案件方面和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案件方面的职权分工,包括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

  职能管辖是公检法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分工。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以及受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犯罪,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追究被告刑事责任而没有追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除上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外,其他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其中间谍、特务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负责立案侦查。

  审判管辖是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职权分工,包括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

  一、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分工: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重大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上述各级法院管辖范围以外大量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二、地区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分工,地区管辖实行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的原则。

  犯罪地有两个以上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或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

  飞机上犯罪的由最先着陆地法院管辖,或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在驻外使领馆内犯罪,由被告主管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在服刑期间的罪犯又犯新罪或判决遗漏的犯罪由服刑地法院管辖。

  对管辖不明或有争议的案件,上级法院可以指定管辖。

  三、专门管辖是指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以及专门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职权分工,专门法院主要有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1.军事法院管辖,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的刑事犯罪案件,主要是危害国家主权和安全,破坏国家力量和战备设施等违反军人职务,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犯罪案件。

  对于军、地互涉的案件,一般实行分别管辖制度,如军人与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军人一方由军事法院管辖,非军人一方由地方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下列案件由地方法院管辖:

(1)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

(2)现役军人在入伍前犯罪的;

(3)军人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在营区犯罪的除外)

(4)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除外);

(5)武装警察部队人员(含在编职工)犯罪的。

  2.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主要是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对国际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按我国与相关国家的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以中国境内最初到达站或者目的地站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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